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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副部长(自述),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女,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对李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亦未对城建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合法性进行认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一审法院未对李强提交的《项目经理效益分配确认单》进行认定,剥夺了李强的诉讼权利。城建安装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至于具体公司内部责任承担是内部管理行为,与李强无关。其次,案涉《公司经营承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无李强或王某等人的签字,均系城建安装公司自行制作,李强不予认可,对李强亦无约束力。最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未确认王某签名的真伪便予以认定,有违司法公正。且案涉《内部审计报告》系一审诉讼期间城建安装公司自行伪造,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有失司法公信力。2.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所谓的内部是指承包人内部职工与发包人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李强虽未与城建安装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作为质量、结算、后勤、安全等成员获得分配权,说明在内部承包合同是有份额的,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分配权,且李强缴纳的30000元保证金亦表明其具有分红权。该利润分配不属于绩效或奖励等,是具有内部承包合伙人身份的。李强与城建安装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发包人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不同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本案诉请系收益分配,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大多数法院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亦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处理,受合同法调整。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双方主体都是适格的,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城建安装公司应当向李强分配款项。

城建安装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李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安装公司给付收益分配款项1872339.03元;2.判令城建安装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判令城建安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双方质证的证据,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一、李强与城建安装公司于2000年8月至2016年12月存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城建安装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通知下发《公司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办法》,其中有如下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项目承包经济责任制,体现项目效益成果决定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项目工薪管理。……第三章项目工薪实行条件及工薪组成:第五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条件:以单位工程为对象,以项目经理部为主体,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标,依据工程项目等级、其定员编制、合同工期、当期工资水平和管理效益核定工薪总额,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级别划分、编制定员及起薪时限,以公司下达的组建项目经理部文件规定的日期为准。第七条:项目工薪的组成:由基本工薪、效益工薪和超额效益工薪三部分组成。……第五章项目工薪总额核定:第十五条:月度基本工薪的核定:项目经理部逐月向公司申请月度实发工薪总额,公司经营管理部将依据项目上月产值(经营额)完成程度及利费上缴情况,核定项目部本月应发工薪总额。第十六条:效益工薪的核定:成本降低率盈余5%(含)以内,每降低1%(含1%以下)将获得成本降低额10%的效益工薪奖励。第十七条:超额效益奖励:效益工薪奖励在项目成本消化后,成本降低率超过5%(不含),利润全额上缴公司后,公司以竣工结算审计,按超缴额的30%-60%返还超额效益奖励。第十八条:其他工程质量、安全等奖励,一律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根据降低成本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项目指标考核评价: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工程项目成本审计前项目部应将所有成本归结完毕,审计稽查部对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领导签阅后,审计稽查部送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工程项目的最终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城建安装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项目体系程序文件之四第C版》,其中的《项目承包控制程序》中有如下规定内容:“5、工作程序:5.1项目承包的主体: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项目承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生产、考核分配等各项管理工作。5.2项目承包的方式:项目经理部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指标、施工工期等实行全过程指标承包,以项目承包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工薪收入水平。公司总经理与项目部经理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承包责任形式。……5.11项目承包考核与评价:对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将结合公司日常业务和工程成本核实(盘点)进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的考核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公司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质量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管理部、投标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行政保卫部等部门,按照《项目经理部考核评价表》及各自的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城建安装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通知下发《公司经营承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如下规定内容:“第二章承包主体:第四条:承包管理单位:一、项目经理部:以特定的工程项目为承包对象,随着项目的开工而组建、竣工而解体。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经营生产、承包指标、工薪分配等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包方式: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全员风险承包或班子风险承包方式,具体承包方式由项目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与项目部经理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承包责任形式和风险责任指标。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成本、质量、安全、工期、收款及后期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以工程项目承包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经理部工薪收益、超额效益分成。……第十二章考核和兑现:第五十一条:……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进行责任审计与考核,以项目最终结算审计考核结果决定奖罚兑现,对工期两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完成60%左右时安排一次过程审计,审计预判结果能够实现约定责任考核指标的,公司将对过程审计超额效益不超过5%以内部分进行考评,并根据效益情况按不超过过程评价的一定额度予以兑现。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奖励:一、项目经理部: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缴利费指标后,超额部分成本降低率指标5%以内,公司与项目经理部6:4分成;超过成本降低率指标5%-10%以内部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5:5分成;超过成本降低率指标10%以上部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4:6分成。项目经理按全部超额利费10%计提超额奖励,计提奖励在分成兑现时自行消化。”

五、2009年12月11日,王某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金泉广场F栋商业楼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某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政泉花园公寓及酒店工程北段公寓及站房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某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政泉花园公寓及酒店工程酒店标段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某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邯郸文化艺术中心强电工程。

六、李强作为项目经理部成员之一,参与了涉案的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垫资等情形。

七、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利益兑现问题存有争议,城建安装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就涉案工程出具了《内部审计报告》,并于2020年7月27日书面通知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通知其配合进行考核评价,但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审计结果不予认可,考核评价工作未继续进行。

一审庭审中,经询问,李强明确本次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包合同关系。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证实,李强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其享有涉案工程的分红请求权,但该权利源于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安装公司的相关《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而根据城建安装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具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性质,双方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且李强在本案中亦选择承包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之间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李强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李强主张案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系王某代表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安装公司签订。

此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条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李强确认其通过《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所确认并诉请的债权数额,系基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也即系基于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安装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签约相对方系城建安装公司与项目经理部,李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李强无法直接以此向城建安装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鉴上,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牛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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