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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刚与北京嘉楠捷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刚,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楠捷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楠赓,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蛟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孙学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楠捷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楠捷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学刚、被上诉人嘉楠捷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裴蛟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学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孙学刚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嘉楠捷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孙学刚并未给嘉楠捷思公司提交电子邮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的邮箱是嘉楠捷思公司给孙学刚配用的,电子邮箱的密码也是嘉楠捷思公司提供的初始密码,该初始密码由嘉楠捷思公司掌控,而根据公司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在离职邮件的发送时间段,孙学刚并未在工位,是不可能发送邮件的,因此,嘉楠捷思公司的所谓孙学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是假邮件。嘉楠捷思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8月1日,嘉楠捷思公司也确认这个解除时间,而这个解除理由是虚假的,因此,嘉楠捷思公司应当向孙学刚支付2019年8月1日之后的工资。

嘉楠捷思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孙学刚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现不同意孙学刚的上诉请求。

孙学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嘉楠捷思公司2019年8月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嘉楠捷思公司按照每月25000元的标准支付我2019年8月1日起至法院判定日的工资收入损失,并加付25%赔偿,共计750000元;3.嘉楠捷思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我2019年8月1日起至法院判定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损失合计72000元;4.嘉楠捷思公司支付我2019年8月1日起至法院判定日的未缴纳社保的经济损失2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孙学刚于2019年5月21日入职嘉楠捷思公司,双方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该员工的岗位为ATFAE工程师,试用期为6个月。孙学刚正常工作至2019年7月31日。

孙学刚主张其从未提出过离职申请,嘉楠捷思公司在2019年8月1日给其一份空白的离职模板,并告知其曾经以邮件形式向直属上级提出离职已经获得批准,嘉楠捷思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在2019年8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其认为嘉楠捷思公司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的。另外嘉楠捷思公司在仲裁期间(2019年9月)向其出具通知书(载有:“孙学刚······在该试用期内2019年7月22日你以公司邮件的方式向直属上级提出离职申请,已获批准。现公司确认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2019年8月1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不办理即视为自动离职·····”,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日,下方注明“本人拒绝接收签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要求继续履行与嘉楠捷思公司的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孙学刚提交了监控视频(其中2019年7月22日的视频中无法辨别是否发送邮件)予以佐证。嘉楠捷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孙学刚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企业邮箱。嘉楠捷思公司主张孙学刚于2019年7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其公司提出辞职,表示其于2019年7月31日离职,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且孙学刚的岗位已由新员工接替,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嘉楠捷思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邮件截图(当庭演示)及电子邮件公证书予以佐证,其中一份截图显示XXX的邮箱于2019年5月21日发送了标题为“新人介绍一孙学刚”的邮件,邮件内容为“······我叫孙学刚,大家可以叫我Samon······”;公证书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SamonSun”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6点51分向“蔡某”邮箱发送一封邮件,并抄送“王某”和“赵某”,主要内容为“dearAll:由于个人原因,本人申请7月31日离职,谢谢大家的照顾,望批复”,

于16点52分回复“孙学刚”

“OK”,并抄送“王某”和“赵某”,“王某”于16点57分向“孙学刚”

回复邮件“学刚,谢谢学刚,我们保持联系......”,“SamonSun

”于16点58分回复称“嗯,谢谢支持,常联系”。孙学刚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能是这个邮箱,也有可能不是这个邮箱,另外其并没有发公证书中的电子邮件。

孙学刚以要求嘉楠捷思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支付工资损失及25%赔偿金、公积金损失、社保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孙学刚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嘉楠捷思公司为证明孙学刚提出离职的主张提交了数份电子邮件截图,该证据显示邮箱地址为XXX,现孙学刚虽然否认该邮箱是其本人使用,但认可嘉楠捷思公司为其分配了企业邮箱,亦认可撰写过新人介绍,鉴于孙学刚未提交相关证据对电子邮件截图予以反驳,且主张不清其邮箱地址,孙学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上述邮箱系孙学刚的企业邮箱地址。现孙学刚的邮箱发送了离职的邮件,他人如果要使用其电子邮箱的话要么知晓其邮箱密码,要么需重设其邮箱密码,孙学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他人披露过密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人重置其密码,此外如果他人重置其邮箱密码的话,其亦应该发现其无法再登录邮箱。综上,在孙学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嘉楠捷思公司存在伪造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对嘉楠捷思公司所持孙学刚提出辞职的主张予以采信。退一步讲,假使嘉楠捷思公司违法将孙学刚解除,孙学刚在试用期内亦未与嘉楠捷思公司建立起信任基础,双方的劳动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孙学刚要求嘉楠捷思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起的工资损失及25%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学刚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节,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日的《通知书》中并没有嘉楠捷思公司向孙学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孙学刚要求撤销该份《通知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学刚主张的公积金和社保损失一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学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孙学刚提交入职通知打印件一份,证实在该入职通知中有其邮箱的登录密码,嘉楠捷思公司掌握其邮箱密码,因此离职邮件是嘉楠捷思公司自行发送的。嘉楠捷思公司主张该证据是打印件,并无嘉楠捷思公司的公章,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孙学刚另提交《举证通知书》一份,证明在仲裁委受理该案时,给孙学刚发送了举证通知,因此,嘉楠捷思公司应该有其企业邮箱的密码。嘉楠捷思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系海淀仲裁委给孙学刚发送的举证通知,与企业邮箱密码无关。经本院审查,入职通知因系打印件,嘉楠捷思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对其无法核实,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举证通知书》上并无有关企业邮箱密码的相关记录,故对孙学刚主张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嘉楠捷思公司主张公司的员工企业邮箱需要员工个人设置初始密码,孙学刚的企业邮箱其设置了初始密码,别人无法登录;孙学刚使用邮箱给公司的HR发送了离职申请。嘉楠捷思公司要求证人李某、赵某到庭作证。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实,其在嘉楠捷思公司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新人入职电脑准备、帐户密码开通、办公桌面准备等工作;新员工入职要配备员工的企业邮箱,第一次使用即需要重置企业邮箱密码,如果不修改邮箱初始密码不能登录邮箱。员工企业邮箱其他人无法登录。员工企业邮箱在手机、电脑、平板上均可使用。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实,其在嘉楠捷思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其入职时登录公司给其分配了员工企业邮箱,需要修改初始密码才能登录;孙学刚在2019年7月22日16:51分给公司的人事主管发送了离职邮件,经公司HR回复后,孙学刚又在16:58分再次给HR发送了离职邮件。孙学刚、嘉楠捷思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关于嘉楠捷思公司给员工分配的员工企业邮箱,孙学刚在第一次询问时,陈述邮箱无需修改密码,使用初始密码可以直接登录。关于2019年7月22日的两封邮件,孙学刚在本院第一次对其进行询问时,其陈述系在2019年7月31日才发现自己的邮箱给公司HR发送了邮件;在本院开庭时,孙学刚陈述系在2019年7月22日当日发现自己的邮箱发送了邮件,但因为当时未在工位,所以不能登录,后在当天晚上五点多回到工位并撤回了邮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是,是孙学刚提出离职,还是嘉楠捷思公司与孙学刚解除了劳动关系。嘉楠捷思公司主张孙学刚主动提出离职,对此应当由嘉楠捷思公司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嘉楠捷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图,该证据显示邮箱地址为XXX,孙学刚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否认该邮箱为其本人专用邮箱,经嘉楠捷思公司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证实该邮箱在孙学刚入职时即设置了密码,别人无法登录;而孙学刚又自认嘉楠捷思公司为其分配了企业邮箱,其曾经使用邮箱撰写发送过新人介绍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上述邮箱系孙学刚的企业邮箱地址,并无不当。

基于对发送离职证明邮件的邮箱为孙学刚本人的企业邮箱这一事实的认定,下一步需要证明的事实是谁从孙学刚的企业邮箱发送了离职邮件。关于企业邮箱的密码,孙学刚开始陈述其密码为初始密码,别人也可能掌握;经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如企业邮箱未修改初始密码则无法登录,而孙学刚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可,故基于孙学刚曾经使用过其企业邮箱的事实,可以认定,孙学刚的企业邮箱由其本人重置过密码。因孙学刚对其企业邮箱负有掌控、管理责任,故举证责任亦随之发生转移,孙学刚的邮箱发送了离职的邮件,孙学刚如果主张邮件非其本人发送,则应当由孙学刚举证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否则应认定经由孙学刚企业邮箱发送的邮件为其本人所发。孙学刚上诉主张其并未在其本人工位,故邮件并非其本人发送,但经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即使孙学刚未在工位,亦可通过手机、平板等工具利用企业邮箱发送邮件,故孙学刚未在工位之说不能证明离职邮件非其本人所发。本院在第一次询问时,孙学刚主张其系在2019年7月31日才得知其邮箱发出过邮件,后又陈述系在2019年7月22日当日发现其邮箱发出过邮件,其随后将邮件删除或撤回。因孙学刚在此事上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对其陈述均难以形成确认,进而对孙学刚主张的系嘉楠捷思公司利用其邮箱发送邮件一事亦不予采信。

综上,在孙学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嘉楠捷思公司存在伪造行为的情况下,本院对嘉楠捷思公司所持孙学刚提出辞职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对于孙学刚要求嘉楠捷思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起的工资损失及25%赔偿金、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节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孙学刚主张的公积金和社保损失一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孙学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孙学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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