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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女,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郝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确认郝某某提供的证据,而对城建公司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直接认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1.郝某某提供了盖有安装公司金泉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内部财务章、城建公司项目经理部(邯郸文化艺术中心)印章、城建公司工程项目部(北苑)印章的《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一审法院对此只字未提。三个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上述印章能够代表城建公司。印章及王新泰签字构成对城建公司的表见代理,城建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郝某某起诉城建公司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公司内部责任承担是内部管理行为,与郝某某并没有直接关系。2.一审中城建公司提交的《公司经营承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环境、执业健康安全、项目体系程序文件之四第C版》《公司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办法》等文件没有郝某某和王新泰等人签字,是城建公司自行制作,郝某某没有承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郝某某没有任何约束力。3.一审法院未核实城建公司提供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否为王新泰本人签字,即认定对郝某某有约束力,违反证据规则,严重违反法律程序。4.城建公司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是郝某某起诉半年后城建公司自行伪造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二、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为内部职工,发包人为公司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1.郝某某虽然没有与城建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是作为质量、结算、后勤、安全等成员有份额获得分配权。2.郝某某向城建公司缴纳了30000元保证金,具备分红权的身份。此利润分配不属于绩效或者奖励等,是具有内部承包合伙人身份才能取得的。另外城建公司在庭审中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说明郝某某与城建公司关系平等。3.郝某某与城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合同中并无效益分配的约定。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发包人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明确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本案郝某某的诉请是给予收益分配,不包含工资福利等劳动合同关系内容,所以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适用劳动仲裁,法院享有管辖权。4.内部承包人与发包人虽然存在隶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内部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提供劳务外,还享有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内部承包合同调整的是双方基本劳动报酬外的经营性利益分配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划分,应受合同法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法律主体,由法院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城建公司辩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基于公司内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而签订的,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不同意郝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郝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给付收益分配款项1373380.21元;2.判令城建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双方质证的证据,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一、郝某某于2019年9月自城建公司退休。

二、城建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通知下发《公司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办法》,其中有如下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工薪分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项目承包经济责任制,体现项目效益成果决定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项目工薪管理。……第三章项目工薪实行条件及工薪组成:第五条:实行项目工薪制的条件:以单位工程为对象,以项目经理部为主体,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标,依据工程项目等级、其定员编制、合同工期、当期工资水平和管理效益核定工薪总额,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级别划分、编制定员及起薪时限,以公司下达的组建项目经理部文件规定的日期为准。第七条:项目工薪的组成:由基本工薪、效益工薪和超额效益工薪三部分组成。……第五章项目工薪总额核定:第十五条:月度基本工薪的核定:项目经理部逐月向公司申请月度实发工薪总额,公司经营管理部将依据项目上月产值(经营额)完成程度及利费上缴情况,核定项目部本月应发工薪总额。第十六条:效益工薪的核定:成本降低率盈余5%(含)以内,每降低1%(含1%以下)将获得成本降低额10%的效益工薪奖励。第十七条:超额效益奖励:效益工薪奖励在项目成本消化后,成本降低率超过5%(不含),利润全额上缴公司后,公司以竣工结算审计,按超缴额的30%-60%返还超额效益奖励。第十八条:其他工程质量、安全等奖励,一律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根据降低成本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公司《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项目指标考核评价: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工程项目成本审计前项目部应将所有成本归结完毕,审计稽查部对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领导签阅后,审计稽查部送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工程项目的最终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城建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项目体系程序文件之四第C版》,其中的《项目承包控制程序》中有如下规定内容:“5、工作程序:5.1项目承包的主体: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项目承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的经营生产、考核分配等各项管理工作。5.2项目承包的方式:项目经理部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指标、施工工期等实行全过程指标承包,以项目承包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工薪收入水平。公司总经理与项目部经理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承包责任形式。……5.11项目承包考核与评价:对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将结合公司日常业务和工程成本核实(盘点)进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的考核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公司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质量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管理部、投标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行政保卫部等部门,按照《项目经理部考核评价表》及各自的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城建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通知下发《公司经营承包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如下规定内容:“第二章承包主体:第四条:承包管理单位:一、项目经理部:以特定的工程项目为承包对象,随着项目的开工而组建、竣工而解体。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经营生产、承包指标、工薪分配等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包方式: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全员风险承包或班子风险承包方式,具体承包方式由项目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与项目部经理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承包责任形式和风险责任指标。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成本、质量、安全、工期、收款及后期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以工程项目承包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经理部工薪收益、超额效益分成。……第十二章考核和兑现:第五十一条:……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进行责任审计与考核,以项目最终结算审计考核结果决定奖罚兑现,对工期两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完成60%左右时安排一次过程审计,审计预判结果能够实现约定责任考核指标的,公司将对过程审计超额效益不超过5%以内部分进行考评,并根据效益情况按不超过过程评价的一定额度予以兑现。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奖励:一、项目经理部: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缴利费指标后,超额部分成本降低率指标5%以内,公司与项目经理部6:4分成;超过成本降低率指标5%-10%以内部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5:5分成;超过成本降低率指标10%以上部分,公司与项目经理部4:6分成。项目经理按全部超额利费10%计提超额奖励,计提奖励在分成兑现时自行消化。”

五、2009年12月11日,王新泰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金泉广场F栋商业楼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新泰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政泉花园公寓及酒店工程北段公寓及站房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新泰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公司总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政泉花园公寓及酒店工程酒店标段机电安装工程;2011年4月12日,王新泰作为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以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邯郸文化艺术中心强电工程。

六、郝某某作为项目经理部成员之一,参与了涉案的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垫资等情形。

七、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利益兑现问题存有争议,城建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就涉案工程出具了《内部审计报告》,并于2020年7月27日书面通知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通知其配合进行考核评价,但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对相关审计结果不予认可,考核评价工作未继续进行。

庭审中,经询问,郝某某明确本次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包合同关系。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证实,郝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其享有涉案工程的分红请求权,但该权利源于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公司的相关《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而根据城建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具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性质,双方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且郝某某在本案中亦选择承包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之间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郝某某的起诉。

二审审理中,经本院询问,郝某某称其向城建公司主张分红款的依据在于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城建公司应按照《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向其支付欠付分红款。

经本院审查,郝某某提交的《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上加盖有城建公司金泉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内部财务章、城建公司项目经理部(邯郸文化艺术中心)印章、城建公司工程项目部(北苑)印章,王新泰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名,胡小伟在制表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其中记载:郝某某分红兑现金额1373380.21元,项目经理部确认金额1373380.21元。

郝某某主张《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中分红款的数额是由王新泰和胡小伟根据每个人的考勤情况、项目部盈利情况、个人职务、表现等进行的核算,其并不清楚具体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认可,案涉三个项目部的印章均由王新泰持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项目均由城建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经理王新泰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由项目经理部采用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方式承包。城建公司根据项目经理部完成任务的情况,对项目利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城建公司与项目经理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郝某某作为项目经理部成员,与城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关系。

郝某某因完成涉案项目所应取得的收益,需以项目经理部因承包关系而取得的利润确定为前提,即在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公司之间利润分配基础上,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再次分配。现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实现利益的情况存有争议,项目经理部应当取得的利益数额尚未确定。在项目部印章均由王新泰持有的情况下,仅有项目部盖章确认的《项目经理部效益分配确认单》,亦无法证明城建公司与郝某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利润分配关系。

综上,在郝某某与城建公司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且项目经理部与城建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郝某某无权直接向城建公司主张其个人的利益分配。因郝某某与本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驳回。郝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理由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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