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物流园八街********。
法定代表人:赵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雷,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之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慈航路口航投大厦**615div>
法定代表人:朱兴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佳男,河南天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珺,河南天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天之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天之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号为20180531的《订货申请单(代订货合同EBS版)》的性质是否为买卖尚需进一步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关系到双方所主张权利的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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