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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吴雪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综合楼**。

负责人:周军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燕,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雪斌,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男,吴雪斌之父,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雪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其与被上诉人吴雪斌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北京味海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丹妮

书 记 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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