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峥,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利娟,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峥因与被上诉人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峥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峥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利娟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刘峥与李利娟之间存在事实的委托投资关系错误。1、客观上刘峥没有委托他人投资的意思表示,刘峥转账50万元给李利娟的目的是借款,即将50万元出借给李利娟,李利娟利用该50万元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以改善其生活。2、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峥在出借该50万元时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不是委托李利娟投资理财。李利娟与北京国臣民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臣民泰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亦证明投资理财是李利娟的个人行为。3、李利娟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社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均与本案无关,无法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4、刘峥在提供资金前对投资公司的实力及相关项目认真评估,目的是考虑出借款项后李利娟会不会有收益、会不会帮助到李利娟、李利娟能不能偿还借款等,而非刘峥进行投资。5、刘峥与李利娟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的成立。双方之间系朋友关系,刘峥才同意将50万元出借给李利娟。
李利娟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刘峥向李利娟转款时双方是情侣关系且在一起同居,转款时备注为“借款”李利娟不清楚,也未借过这笔钱,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合意。当时只有李利娟所在公司的员工才可以购买理财,才以李利娟的名义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后李利娟将获得的款项给了刘峥。现李利娟愿意通过债权转让协助刘峥追讨这笔钱。
刘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利娟偿还刘峥借款本金307000元及利息(以30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利娟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峥与李利娟系普通朋友关系,2015年4月15日,李利娟称要投资向刘峥借款50万元,刘峥于当日通过电子银行向李利娟转账50万元,向李利娟履行了出借义务。截止2015年11月18日,李利娟仅向刘峥偿还了借款本金193000元,此后经刘峥多次催要,李利娟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最后李利娟拒绝接听刘峥的电话。鉴于上述事实,刘峥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刘峥已完成了向李利娟出借50万元的义务,李利娟拒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李利娟一审辩称,不同意刘峥的诉讼请求。刘峥与李利娟当时是情侣关系,李利娟当时任职于信产投(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投公司)做行政工作,信产投公司的股东是国臣民泰公司。当时国臣民泰公司不对外发行相关投资,而是在关联公司的员工内部发行投资。李利娟任职期间的工资在四、五千元左右,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资产。李利娟回家跟刘峥说了投资的事,刘峥知道国臣民泰公司的投资是内部投资,才以李利娟的名义和国臣民泰公司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在2015年4月15日,刘峥直接转账给李利娟50万元,次日李利娟就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把50万元打给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本案是刘峥以李利娟的名义进行的委托投资,而并非借款。当时刘峥称其已离婚,但实际其妻子在天津生活工作。在2015年8、9月份的时候,李利娟突然收到了自称刘峥配偶的短信和电话,二人分手。截止2015年11月18日,国臣民泰公司共计返回给李利娟19.5万元,李利娟也将钱如数转给了刘峥。在2015年11月还款时,双方就已经断绝了情侣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李利娟就职于信产投公司。信产投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国臣民泰公司系信产投公司的股东之一。国臣民泰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邹克定,经理为肖共姣,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5年4月14日,甲方李利娟与乙方国臣民泰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将其50万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创收,以乙方名义持有该资金并代为行使相应投资权利。甲方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肖共姣个人账户)或乙方账户,甲方持有的银行出具的转账回执单是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交付的确认依据。上述委托期限为90天,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委托期限届满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返还甲方全部投资款,否则视为违约。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加投资优先认购权等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乙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后,需及时向甲方进行移交。收益率为年化50%,即月度甲方利润为4.16%,收益部分按自然月结算,超出部分作为乙方服务费用。乙方基于本协议之委托而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经营风险、权益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负无限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5日,刘峥通过网上银行向李利娟账户汇划转款50万元(刘峥在备注中注明:借款)。2015年4月16日,李利娟向肖共姣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2015年9月6日,肖共姣向李利娟转款10万元。2015年9月7日,李利娟给付刘峥5万元。2015年9月11日,李利娟给付刘峥4.8万元。2015年11月17日,肖共姣向李利娟转款10万元。2015年11月18日,李利娟扣除5000元工资外,向刘峥转款9.5万元。
另查,2015年6月26日刘峥和李利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刘峥:你明天去医院吗?
……
李利娟:明天想去。
……
刘峥:你明天去不去给个痛快话
李利娟:干嘛?
刘峥:我一人不愿周末干耗着
李利娟:那你玩去吧
刘峥:你就拖着吧
李利娟:我明天有别的事,完事我自己会去的
刘峥:这事了了,把钱给我要回来,都该干嘛干嘛
李利娟:嗯,也就钱,要是没有钱的存在,你早不理我了
刘峥:你自己说话摸摸自己的良心
李利娟:我问你,假如现在没有这钱的事,你还会理我吗?
刘峥:你有时做的事不值得可怜,可怜的人是我
李利娟:我搞不明白,你现在对我是为了钱还是真的爱我
刘峥:你说话太××了
李利娟:说话注意
刘峥:你搞不明白,是搞不明白,明白了不会无视我的感受,我为了钱会做这么多事,和我姨说你的好是放屁,到现在我对你怎么样你都质疑,我真可悲
……”
2015年7月4日,刘峥陪李利娟在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并支付了手术费用。
2018年10月30日,刘峥委托朋友向李利娟发送手机短信,催要钱款。
刘峥在本案诉讼中称,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借款的还款日期和利息,李利娟当时称公司有个投资机会,刘峥通过了解和实地考察,看到投资公司的规模比较大,注册资金1个多亿,投资期限3个月也不长,李利娟一人带着小孩不容易,就把钱借给她了。
李利娟在本案诉讼中称,刘峥从未向其说明和主张过50万元为借款,且其转款凭证备注中的“借款”系其个人所为,当时并未向李利娟披露过,李利娟也从不知情,双方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而实际是刘峥以李利娟名义进行的公司内部投资行为。李利娟愿意配合刘峥向国臣民泰公司追要欠款。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委托投资协议》、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刘峥提交了其备注“借款”字样的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其与李利娟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李利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李利娟应当就其主张的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诉讼中,李利娟提交了社保证明、《委托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作为朋友的特殊身份,刘峥在提供资金前对投资公司的实力及相关项目的认真评估和详细考察、刘峥在与李利娟的微信聊天中并未明确表示50万元系向李利娟的出借款并要求李利娟本人偿还、而是督促李利娟尽快追回资金等相关事实和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李利娟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其所陈述的刘峥提供的50万元系用作《委托投资协议》中的投资款,故应视为刘峥、李利娟之间存在事实的委托投资关系,刘峥虽然在其银行转账凭证中备注“借款”字样,但系其单方行为,并不能据此证明其与李利娟就涉案款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综上,刘峥以借贷为由要求李利娟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属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刘峥在一审中提交了备注“借款”字样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其与李利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利娟则提交了社保证明、《委托投资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抗辩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系委托投资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之间在此期间作为朋友的特殊身份、刘峥对投资公司的实力及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和考察、刘峥在与李利娟的微信聊天中督促李利娟尽快追回资金等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系事实上的委托投资关系,判决驳回刘峥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峥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李利娟之间存在事实的委托投资关系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刘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纪艳琼
审 判 员 王 京
审 判 员 刘玉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静静
书 记 员 陈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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