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4段1门**。
法定代表人:文黔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旭东,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佳德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德政路南茉莉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征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华,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佳德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洪,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德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双方之间的分包关系。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与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夏商公司、安徽省超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曲靖市科学技术馆主展区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相关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与夏商公司、佳德联公司双方签订的《曲靖市科学技术馆主展区展项设计施工分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条款基本一致,夏商公司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是平价分包。佳德联公司直接向曲靖市科技馆负责,其负责的展区也应通过曲靖市科技馆的竣工验收,一审法院认定佳德联公司将展品交付夏商公司即可,夏商公司与曲靖市科技馆是否结算与其无关,对夏商公司不公平。二、一审判决对佳德联公司分包展区通过预验收及竣工验收时间认定错误,判令夏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1.《分包合同》约定了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即采用“一次性建设、三年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涉案项目属政府工程,受政府政策和计划调整的影响非常直接,双方将政府政策、计划调整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了预验收的期限和支付第一期款项的条件,至于第二期、第三期款项,未另行约定,依照《分包合同》约定,应当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后支付。2.佳德联公司分包展项未通过2017年6月2日的预验收,三个展项须整改后复查,第一期款项支付条件未成就,夏商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三个展项存在的问题仅为外观瑕疵,不影响实质使用,推定预验收于2017年6月2日通过错误。3.曲靖市科技馆全面开馆时间为2018年7月7日,而非2017年7月7日。4.曲靖市科技馆于2018年7月7日全面开馆并不意味着佳德联公司分包的展项通过竣工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此后,佳德联公司才有权主张合同款,夏商公司并未违约,佳德联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全面开馆后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整改,佳德联公司也未提供合格竣工图纸,导致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通过。三、佳德联公司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1.“运动交响球”展品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长时间无法整改完毕,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曲靖市科技馆撤销,“运动交响球”制作款项应当扣除。2.依据《分包合同》,展项质保期为2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从2020年3月27日起算,因佳德联公司在竣工验收中拒绝配合,现已处于歇业状态,不具备保修能力,夏商公司主张自行完成质保任务,故夏商公司主张将质保金扣除的请求合乎情理,应当得到支持。3.佳德联公司未提供合格图纸,怠于履行整改义务,夏商公司为推进项目尽快完成不得不出钱出力完成本应由佳德联公司完成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特别是绘制竣工图纸的费用佳德联公司应予赔偿。4.各方商定的预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但未通过预验收,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通过预验收,佳德联公司依约应承担违约期间违约金。
佳德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曲靖市科技馆不是《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佳德联公司与夏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曲靖市科技馆之间没有关系。整个展区的验收与佳德联公司无关,佳德联公司制作的展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佳德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夏商公司立即向佳德联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展品制作费2281470元;2.判令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支付拖欠展品制作费用自2017年1月6日起每日按2‰计算直到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夏商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夏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分包合同》中有关“运动交响球”展品部分的相关约定并从分包总价中扣除“运动交响球”展品价格322952.45元;2.判令将合同约定的10%质保金30万元从合同总价中扣减,由夏商公司自行承担质保期间的维修整改服务;3.判令佳德联公司赔偿夏商公司因代替其经常整改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共计422000元;4.判令佳德联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0万元;5.判令佳德联公司承担因其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夏商公司应向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甲方)与深圳市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夏商公司、安徽省超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标段名称为:曲靖市科技馆主展区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
2014年8月11日,夏商公司(甲方)与佳德联公司(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1项目名称:曲靖市科技馆展项设计施工展品制作及相关服务(1标段)。1.2.1甲方承包范围限于完成曲靖市科技馆(1标段)展品创意设计制作。1.2.2乙方承包范围限于完成甲方委托加工制作相应展品深化设计及制作,具体内容见附件一。2.质量要求:本项目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且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3.质量保修:3.1乙方展项制作质量保修;3.1.1乙方展项制作质量保修,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3.1.2保修期内乙方须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否则甲方在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1)提供展项的免费维修服务(非人为损坏的)。(2)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的8个小时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维修措施。(3)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预定对展项进行保养。4.工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设计周期:20日历天,展项制作工期:100日历天;展项运输安装:20日历天;关键工期节点:(1)内饰布展方案深化设计初步汇报、交流时间2014年7月21日;(2)内装布展方案深化设计中期汇报、交流及检查:提交时间2014年7月28日,并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3)布展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书提交:见合同附件,甲方批准后,乙方展项开始制作时间为2014年9月1日;(4)依据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书,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到乙方生产工厂验收展项。合格后签发文件出厂,装车运输时间2014年11月15日。(5)展项安装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6)展项开始运行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7)展项经过60天运行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8)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验收完毕,否则视为验收合格;(9)验收合格后,进入2年质保期。5.项目的检查与验收,5.2.2展项的制作检查:甲方按展项制作准备、中期和出厂三个阶段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依据是《展项施工图设计及制作安装具体要求》;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和完善。5.2.3展项的出厂和进场:(1)所有展项经甲方出厂检查合格后同意展项出厂;(2)乙方须按照甲方发出的《展项进场通知》,在甲方统一协商和管理下组织所有展项进场。5.2.4预验收、试运行和竣工验收:(1)预验收:展项安装调试完成后(7个日历日内),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对展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展项进入试运行阶段。(2)展项的试运行为2个月。(3)竣工验收:在试运行结束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后进行。(4)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组织验收程序、确定验收时间,否则视为验收合格。6.合同价格,6.1.1本合同预算价格为300万元整。6.1.2结算原则:(1)乙方展项竣工验收后,监理公司根据乙方如实申报的项目结算书、变更、签证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报甲方批准的价格为项目的结算价格。6.2价款支付:1.按照合同价格经费分配原则,甲方按付款进度分别支付给乙方;2.本项目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建设、三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按照“4:3:3”的比例原则,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拨付工程款的40%、30%、30%。第三年支付工程款的20%,余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乙方完成全部手续后返还。具体支付方式为:(1)2014年12月3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共计120万元;(2)2015年12月3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共计90万元;(3)2016年12月3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共计60万元;(4)10%尾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且乙方完成全部手续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共计30万元。3.无论曲靖审计部门对该价格如何进行审计,甲方承诺都不对该价格进行更改。8.违约与索赔,甲方违约责任:8.1.1乙方提交完整的款项支付申请材料,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视为违约。若甲方有上述违约,甲方应在20天内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逾期付款金额*2‰*逾期天数;逾期天数大于15天,乙方有权将工期顺延,同时乙方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工期延误责任等相关责任。乙方的违约:8.3.6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监理公司发现乙方在履行过程中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合同要求或不能达到本展项展示效果的,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如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视为违约。甲方或监理公司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督促乙方完成整改。该合同底部甲方处盖有夏商公司公章,乙方处盖有佳德联公司公章。该合同包含5个附件,附件1:常设展览展项深化设计和制作安装要求;附件2:基础科学展区展品制作安装实施进度计划;附件3:基础科学展区展品制作清单;附件4:基础科学展区展品设备主要材料要求;附件5:基础科学展品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分工。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主张:基础科学展区展品合计33项,由其自行制作其中2项,其余31项为分包范围,分包给佳德联公司,分包价格为300万元;佳德联公司认可上述事实。
2014年9月18日,佳德联公司向夏商公司发送云南曲靖3ds图。
2015年1月3日,佳德联公司出具了《云南曲靖科技馆展品验收申请单》,其上载明:致夏商公司、云南曲靖科技馆展项总包商。佳德联公司负责制作基础科学展区展品,现已制作完毕,夏商公司可以验收。申请单位处盖有佳德联公司公章。
2015年4月10日,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夏商公司共同做出《曲靖科技馆展品方案确认及修改意见回复一》,就曲靖科技馆展品方案进行回复与确认。
2016年6月1日,夏商公司出具了《展项预验收申请表》,其上载明:主题展区:基础科学展区,编号:QJCBJY-01,申请单位夏商公司,项目经理翟旭东,致: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曲靖市建森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已完成了基础科学展区33个展项安装、调试,并经过现场72小时运转正常,现报上验收申请,请予以审查和验收(33个展项详见附件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处有夏商公司翟旭东的签字。同日,馆方委派监理同意验收,并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其后,直至2017年6月4日,馆方意见处方为同意,建设方处有馆方窦雄林签字。
2016年6月28日,夏商公司出具《关于曲靖科技馆项目的进度安排》,其上载明:佳德联公司,曲靖科技馆的展项进场及开馆时间已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如下:1.展项出厂验收时间:2016年9月25日-2016年9月30日;2.展项进场时间:2016年10月5日;3.现场安装调试时间:2016年10月6日-2016年11月30日;4.试运行时间: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31日;5.开馆时间:2017年1月1日。请佳德联公司按照此时间节点合理安排项目的施工计划,勿影响工期。
2016年11月26日,曲靖科协(科技馆)与夏商公司及协作单位作出关于曲靖科技馆展品进度联合协调会纪要,其上载明:2016年11月26日曲靖市科协及曲靖市科技馆与夏商公司、北京全景多媒体信息系统公司、佳德联公司就展品进场安排、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交流沟通,各方达成如下会议纪要:1.进场时间安排:(1)夏商公司第一批发货时间:2016年11月27日;(2)夏商公司第二批发货时间:2016年12月20日;(3)佳德联公司发货时间:2016年12月5日;……2.第一期付款方式:产品到达曲靖科技馆,完成安装并通过馆方初步验收后15日内馆方履行第一期付款。该纪要底部夏商公司处有其员工王超签字,佳德联公司处有其法人代表张征峡签字。
2016年12月5日,夏商公司出具了《关于曲靖科技馆项目付款方式夏商公司对佳德联公司承诺书》一份,其上载明:1.根据曲靖科技馆在2016年11月26日会议纪要规定付款方式,产品到达曲靖科技馆,完成安装并通过馆方初步验收后15日内馆方履行第一期付款。2.如果馆方没有按规定、产品到达曲靖科技馆,完成安装并通过馆方初步验收后15日内馆方没有履行第一期付款,由夏商公司在后续10日内履行支付第一期款。该承诺书底部夏商公司处盖有公司公章,并有负责人杨昭明签字;佳德联公司处有负责人张征峡的签字。
同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作出出厂通知,其上载明:佳德联公司承制的曲靖市科技馆基础科学展区的31件展品,曲靖市科协及科技馆已于2016年11月21日进行了验收,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曲靖市科技馆展品进场的同意安排和要求,通知佳德联公司在完成整改后,于2016年12月7日前安排31件展品出厂事宜。进场后的验收,在展项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后,由曲靖市科技馆与项目监理在曲靖市科技馆按要求进行。
一审诉讼中,佳德联公司主张:2017年1月5日,案涉31件展品已安装完毕并展出;2017年4月,曲靖科技馆试开馆,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合格,曲靖科技馆负责人也签字了,即交付使用;之后,佳德联公司提交了维修手册和注意事项,并进行了2天的使用培训。对此,夏商公司称自2017年4月起一直是试开馆,接待小朋友,不售票只接待参观。
2017年5月15日,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向夏商公司出具《关于进馆展品初验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对(一二层)展品进行预验收,力争6月1日开馆试运行。当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曲靖张馆长通知5月25日初步验收通知,抓紧安排一下吧。”附件中附有该通知。
2017年5月23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4万元,夏商公司称该笔汇款系在此前提前支付60万元的基础上,在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又提前支付4万元,为了让佳德联公司配合预验收。
2017年6月2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对案涉31个展项进行检查,逐一作出《展项预验收表》,其上载有展区(基础科学展区)、展品编号、展品名称、展品制造单位(夏商公司)、项目经理(翟旭东)等信息。经查,31个展项中,全部展项在的施工单位验收结论均为“展项运行正常,自检合格”;有28个展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另有3个展项即“辉光球”“吹球入圈”与“风洞演示”,外观检验为“人造石台面有裂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查”;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请按监理方要求整改”。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主张:当日验收的时候发现3个展项有问题,当时验收的时候佳德联公司保证修好,但之后就又坏了;且展项预验收表上虽然只有3个展项不合格,但试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故没有通过预验收。对此,佳德联公司认为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合格,且安装必须有图纸,其已于安装时提供了图纸,监理方也都接收到了,各方未提出异议。
一审诉讼中,佳德联公司主张:2017年7月7日,曲靖科技馆正式全面开馆,当月接待观众40万人次;展品投入使用就说明通过了验收,是合格安全的,该公司并提交了开馆新闻报道的网页截图予以证明。对此,夏商公司不认可网页截图的真实性,认为只是宣传,并称自2017年4月起一直为试开馆。
2017年9月4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2万元,夏商公司称该笔汇款系为了支持佳德联公司整改,预付的人工费和车费共计2万元。
2017年11月21日,夏商公司通过微信向佳德联公司发送了“基础展区的问题”文件。
2017年11月30日,佳德联公司微信回复夏商公司,对上述列举的基础展区问题进行回复,制定了解决方案,但称没有去现场维修的资金。
2018年3月22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曲靖科技馆展项维修整改通知》,要求佳德联公司于4月5日前进场整改。
2018年3月27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2万元,夏商公司称因佳德联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进场整改,为支持其整改,再次提前支付2万元作为维修整改的差旅费。
2018年3月29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基础科学现场问题2018-0328》,便于佳德联公司进场整改。
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称佳德联公司于2018年4月2日至6日进场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故夏商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再次发出书面维修整改通知,告知佳德联公司如在6月20日前不能进场整改,视为放弃整改,由夏商公司自行处理。
2018年7月5日,夏商公司作出《关于曲靖科技馆怒发冲冠展项处理通知》,主要内容为:告知怒发冲冠展项效果不佳,无法达到馆方要求,决定重新采购,该展项因不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由佳德联公司尽快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处理,夏商公司将对该展项进行报废处理。
2018年7月27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曲靖科技馆运动交响球展项处理通知》,主要内容为:告知运动交响球展项无法通过验收,决定重新设计轨道,更换为不锈钢轨道,所产生人工费和材料费由佳德联公司承担,并在后期合同款中予以扣除。
同日,夏商公司出具了《展项竣工验收表》,请建设单位对33个展项进行试验收,部分展品存在问题,建设单位意见为:上述存在问题须整改复查。
2018年8月17日,夏商公司作出《关于曲靖科技馆怒发冲冠和运动交响球展项处理通知》,其上载明:“佳德联公司,我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已连续三次发函,并未收到贵公司关于我公司对怒发冲冠和运动交响球两个展项处理通知的任何反馈信息。我公司再次通知:1.竣工验收时按展区验收,有一个展项达不到要求都无法展区验收。2.由于怒发冲冠和运动交响球展项无法通过验收,我公司只能放弃整改,对该展项进行报废处理,馆方不给予我公司结算。3.怒发冲冠和运动交响球展项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报价,在后续的付款中一次性扣除。4.怒发冲冠和运动交响球展项由贵公司尽快移到馆外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处理,我公司将对该展项可进行报废处理。特此通知,希望贵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尽快落实。”
2018年9月20日,经整改后,夏商公司再次请建设单位对33项展品进行试验收,仍存在部分问题,建设单位意见为:待观察验收,其余问题待整改复查。
2018年10月28日,曲靖市科技馆向夏商公司发送《曲靖市科技馆关于展区展品展项存在问题的函》,说明展区展品展项存在的问题,其中佳德联公司分包的基础科学展区有8个展项存在问题。
2018年11月12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2万元,夏商公司称该笔款项用于佳德联公司购买设备和材料整改怒发冲冠展项。
2018年11月14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18530元,夏商公司称该笔款项系向佳德联公司支付其整改所需的差旅费。
2018年11月21日,经佳德联公司和夏商公司整改后,夏商公司第三次请建设单位对基础科学展区33个展项进行试验收,除了“时光隧道”存在问题,“运动交响球”与“真空物理现象”记载空白外,其余均为合格;建设单位意见为:待观察验收,其余问题待整改复查。
2019年1月15日,佳德联公司向夏商公司翟旭东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图纸,包含40个附件。对此,夏商公司称上述图纸是2014年的设计图纸,佳德联公司始终未提供竣工图纸。
2019年3月6日,曲靖市建森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市科技馆作出《曲靖市科技馆主展区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其上载明:致:夏商公司,2019年1月25日举行的竣工预验收会议,参会专家及参会人员提出了以下问题,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2019年3月12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发送了《关于竣工预验收整改通知函》与《关于竣工预验收整改通知函件》,将前述整改通知转发给佳德联公司,并要求其按要求整改。
2019年3月15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汇款2万元,夏商公司称此笔款项供佳德联公司前往现场维修整改。
2019年3月16日至22日,佳德联公司派人到现场维修整改。
2019年5月11日,曲靖市科技馆作出《关于运动交响球处理决定通知》,主要内容为:“运动交响球”展品实际使用效果与深化设计不符,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经过多次维修,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出现故障的概率依然很高,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经曲靖市科技馆装修布展领导小组研究,报曲靖市科协党组会议决定同意撤销一标段基础科学展区“运动交响球”展品。
2019年7月30日,监理单位曲靖市建森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夏商公司作出《监理通知》,其上载明:事由:关于进一步完善竣工图纸的通知;内容:你单位报送的竣工图纸,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各展区内的展项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对竣工图纸认真核实、查缺补漏、积极修改。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图纸应做到完整、真实和有效,以便为下一步的竣工结算做好准备工作(抄送: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8月12日,夏商公司作出《展项竣工验收申请书》,其上载明:“曲靖市科学技术协会:我单位已完成了曲靖市科技馆主展区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8个展区(曲靖科技、地球环境、基、地球环境命科学、信息科学、航空航天、灾难预防和机器人展区)共128件展品安装调试运行后,并针对贵单位提出的问题已认真整改完成。项目技术资料及主要设备材料已准备齐全;已接待游客数十万人次,展项运行稳定,已达到验收条件,现报上竣工验收申请,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2019年8月22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作出《关于基础科学展区竣工图纸整改通知》,通知佳德联公司予以配合,尽快提供完善的图纸,并于2019年9月1日完成图纸的审核,得到监理认可和签字。如期未完成,夏商公司将重新寻找设计单位,重新绘制图纸。绘制图纸所产生的设计费,由佳德联公司承担,并在后期合同款中予以扣款。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9日,曲靖市科技馆向夏商公司作出《关于竣工图纸报送的通知》,其上载明:“夏商公司,按照曲靖市财政局评审要求,你公司目前提交的结算书已报送财政进行评审,现还缺生命科学展区和基础科学展区竣工图纸未完善提交,为推进评审工作进度,望贵公司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尽快按要求提交相关图纸,报监理审查后提交给曲靖市科技馆办理结算,拖延逾期将造成工程款无法拨付。”
2020年1月20日,曲靖市科技馆作出《“曲靖市科技馆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展品布展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主要内容为:同意对一标段展品布展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间为2020年2月6日上午9点。后受新冠疫情影响,验收时间更改。
2020年3月20日,曲靖市科技馆作出《关于展项竣工验收的通知》,告知夏商公司,经过试运行,拟于2020年3月26日对一标段八个展区125个展项进行竣工验收。
2020年3月21日,夏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佳德联公司上述竣工验收通知,并通知其进行整改,及验收通过后进入质保期。
2020年3月24日,佳德联公司回复夏商公司:“我公司按合同执行,由于夏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对此我公司已起诉,等待法院判决,不接受你方提出的要求。”
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提交了《曲靖科技馆基础展项列表列表2014042933个展项》,证明佳德联公司提供的文件内容、格式均不符合夏商公司对设计方案的要求;提交了深化设计方案及双方于2017年6月1日及2019年1月23日的QQ聊天记录,证明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提供深化设计方案供其参考、制作合格图纸;提交了图纸模板、微信聊天记录、与夏商公司员工钉钉工作日志,证明夏商公司完成了绘制竣工图纸的工作,佳德联公司应当承担此项费用。佳德联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均与己方公司无关,并称佳德联公司已提供图纸、指导安装,并作了培训辅导,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夏商公司制作的图纸是为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制作的,是其与总包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主张:曲靖市科技馆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8个展区125件展品已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予以证明。佳德联公司认为2020年3月26日是整个科技馆的总验收时间,其所制作的案涉31项展品的验收时间系在总验收时间之前业已完成。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一审开庭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佳德联公司与夏商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综合双方诉辩意见,该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佳德联公司主张夏商公司所欠制作款项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二是佳德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如何确定;三是佳德联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该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佳德联公司主张夏商公司所欠制作款项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案涉《分包合同》之约定,合同预算价格为3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建设、三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2016年11月26日,含佳德联公司及夏商公司在内的各相关企业就展品进场安排、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新的约定,并达成会议纪要,载明:佳德联公司发货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第一期付款方式为产品到达曲靖科技馆,完成安装并通过馆方初步验收后15日内馆方履行第一期付款。此后,2016年12月5日,夏商公司向佳德联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若馆方没有按上述规定履行第一期付款,则由夏商公司在后续10日内履行支付第一期款。2017年初,佳德联公司完成了入场安装,2017年4月试开馆接待参观。2017年6月2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对案涉31个展项进行检查,逐一作出《展项预验收表》,其中28个展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虽然另有3个展项即“辉光球”“吹球入圈”与“风洞演示”,外观检验为“人造石台面有裂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查”;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请按监理方要求整改”。但仅为外观检验瑕疵,不影响实质使用,且从2017年7月7日曲靖科技馆正式全面开馆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的事实也可予以佐证。该院认为,案涉分包项目仅针对31个展项,其验收有别于针对全部工程8个展区共计125个展项的整体竣工验收;展项预验收表中虽显示3项展品有整改问题存在,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佳德联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视为相关单位已经于2017年6月2日完成了初验收,至此,应视为第一期付款条件已成就,夏商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在2017年6月2日之后的25日内即2017年6月27日付清合同第一期款项120万元。而当时夏商公司仅向佳德联公司支付64万元,余款56万元未及时付清显属违约。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验收合格后展项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为2个月。在试运行结束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后进行竣工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组织验收程序、确定验收时间,否则视为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2年质保期。从2017年6月2日初验收后,虽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竣工验收,但2017年7月7日正式开馆对外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双方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进入质保期。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夏商公司多次向佳德联公司提出工程需修复问题,佳德联公司在此次期间亦多次回函答复或派人亲自到现场进行整改修复,应视为佳德联公司在质保期内完成了相关保修义务,2019年7月7日质保期业已届满。至于夏商公司于2018年多次要求馆方或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均系针对其承包的整体工程而言,并不能等同于佳德联公司承包部分项目的竣工验收。鉴于双方当事人除了2016年12月5日对合同第一期款项的支付时间达成了补充约定外,对于其余款项的支付时间未作出新的补充约定,故该院酌定在质保期满后应当就工程余款一并付清。夏商公司以佳德联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展馆未作竣工验收等作为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夏商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关于佳德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问题。
根据《分包合同》及双方补充之约定,夏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间向佳德联公司支付合同款项视为违约,夏商公司应向佳德联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逾期付款金额*2‰*逾期天数;逾期天数大于15天,佳德联公司有权将工期顺延,同时佳德联公司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工期延误责任等相关责任。如上所述,现夏商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夏商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诉讼中,夏商公司主张该项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对此该院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标准问题,该案中,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得出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因夏商公司违约给佳德联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数额依法予以调整。
三、关于佳德联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该院认为,佳德联公司按照与夏商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发送了设计图纸,2015年1月申请验收。由于夏商公司的工程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发生了延后,且夏商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申请工程甲方进行预验收,并通知佳德联公司于2016年底方能进场,由此导致工程进场安装、试运行、验收等工作环节均相应延后,造成佳德联公司合同履行期间严重延长,拖延了相应合同义务的履行和工程款的及时结算。佳德联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配合夏商公司和其工程甲方调整改变的施工进度,且恰当履行了己方相应合同义务。从夏商公司2018年多次申请工程甲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来看,亦视为认可了佳德联公司承包的各项工程项目质量,不存在质量不符合设计等相关违约事实。至于工程甲方是否不再使用怒发冲冠、运动交响球等展览项目,均与佳德联公司履约行为无关,亦对佳德联公司不产生法律影响力,夏商公司要求解除与佳德联公司分包合同中运动交响球展品部分并从总价款中扣减该项费用的反诉主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佳德联公司在质保期内履行了相关保修、整改合同义务,且现质保期业已届满,故夏商公司应当支付质保金。夏商公司未就佳德联公司怠于履行质保义务且己方由此产生额外费用损失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院对其主张扣除质保金30万元并赔偿整改费用损失422000元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夏商公司反诉佳德联公司支付因延迟履行产生的违约金60万元一节,夏商公司主张佳德联公司安装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展品经多次预验收均未合格导致合同履行进度延缓,故佳德联公司存在延迟履行。对此,佳德联公司不予认可,辩称安装期限延后系因夏商公司基础工程未完成,而非己方原因造成。该院认为,夏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合同履行进度对佳德联公司进行过催告或提出异议;相反,根据2016年6月28日夏商公司作出的《关于曲靖科技馆项目的进度安排》,夏商公司就展项出厂验收、进场及安装调试等时间节点等均作出了新的调整,应视为双方就履行期限问题作了补充约定。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该案工程竣工验收需多方配合协调,且系针对整体工程全部项目的验收,而非单独就佳德联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项目验收,在无相关证据证明佳德联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夏商公司所称佳德联公司逾期履约的事实主张,该院不予采信,该院对夏商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夏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佳德联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2614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01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佳德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夏商公司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夏商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新闻截图,证明曲靖市科技馆正式开馆时间为2018年7月7日。佳德联公司称无法核实新闻截图的真实性,曲靖市科技馆2017年7月7日就已开始使用。对夏商公司提交的新闻截图是否采信,本院将在论理部分进行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第11页载明:“审:被告方,馆什么时候正式开馆被:一直没开馆,一直是试开馆,是2017年4月份接待小朋友,2017年7、8月份开始试开馆。”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曲靖市科技馆全面开馆时间为2018年7月7日。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夏商公司与佳德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夏商公司虽称《服务合同》与《分包合同》条款基本一致,夏商公司没有谋取任何利益,佳德联公司应直接向曲靖市科技馆负责,一审法院未正确认定其与佳德联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但佳德联公司不予认可,因《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佳德联公司与夏商公司,佳德联公司与曲靖市科技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夏商公司与曲靖市科技馆之间所作约定对佳德联公司没有约束力,佳德联公司亦不因此对曲靖市科技馆负有相应义务,故夏商公司该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佳德联公司、夏商公司一、二审诉辩主张,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夏商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佳德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夏商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2017年6月2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对佳德联公司分包展项进行检查时,有28个展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有3个展项外观检验为“人造石台面有裂纹”,需要进行整改。因需要进行整改的3个展项为外观检验瑕疵,不影响实质使用,且经佳德联公司整改后,夏商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就整改事项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佳德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应视为相关单位已经于2017年6月2日完成了初验收,第一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其次,2017年6月2日初验收后,佳德联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但佳德联公司称2017年7月7日曲靖市科技馆已经正式开馆对外接待社会公众参观,并提交了开馆新闻报道的网页截图予以证明。夏商公司虽不认可,但其一审中亦称曲靖市科技馆2017年4月接待小朋友,2017年7、8月开始试开馆。双方虽对开馆时间陈述不一致,但均未否认曲靖市科技馆2017年即对外接待公众这一事实,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推定双方已经于2017年7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进入质保期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夏商公司虽称全面开馆时间为2018年7月7日,但此不足以否认涉案31个展项已于2017年6月2日通过预验收、并于2017年7月7日开馆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的事实。夏商公司虽称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通过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但该验收为夏商公司承包的整体工程的验收,而佳德联公司所承包工程仅为其中一个展区的31个展项,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并不能等同于佳德联公司承包部分项目的竣工验收,故夏商公司将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作为佳德联公司所承包部分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佳德联公司所承包部分项目已于2017年7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进入2年质保期,佳德联公司在质保期内就夏商公司提出的工程需修复问题,多次回函答复或者派人到现场进行整改修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佳德联公司在质保期内完成了相关保修义务,质保期已于2019年7月7日届满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质保期已经届满,夏商公司要求扣减质保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双方仅对第一期款项支付时间达成了补充约定,对其余款项支付时间未作出新的补充约定,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质保期届满后,其余款项支付条件成就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基于以上论述,夏商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现夏商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关于佳德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夏商公司虽称“运动交响球”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曲靖市科技馆撤销,相应制作款项应当扣除,但2017年6月2日预验收时,“运动交响球”验收合格,且已于2017年7月7日推定为完成竣工验收,之后出现的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佳德联公司也在质保期内履行了相关保修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工程甲方是否不再使用“运动交响球”与佳德联公司履约行为无关,对佳德联公司不产生法律影响力,夏商公司要求解除《分包合同》中“运动交响球”部分并扣减相应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夏商公司虽称佳德联公司未提供合格图纸,怠于履行整改义务,应赔偿其代佳德联公司整改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因佳德联公司所承包部分项目已经通过预验收、竣工验收,并在质保期内履行了相关保修、整改义务,质保期也已经届满,在夏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佳德联公司怠于履行相应义务,且其由此产生额外费用损失的情况下,夏商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夏商公司虽称各方商定的预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但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通过预验收,佳德联公司依约应承担违约期间违约金,基于上文论述,就佳德联公司承包部分项目已于2017年6月2日完成了预验收,故夏商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夏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4元,由北京夏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童晶晶
书 记 员 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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