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道平,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民,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印,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道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道平,被上诉人王士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道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士民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安道平欠付王士民的7.6万元欠款已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进行清偿。工程分包时,安道平向王士民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工程竣工后,王士民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安道平向王士民借高利贷6万元,并出具7.6万元借条。在王士民出具工程款结算《证明》后,王士民及其亲属高俊陆续向安道平还款,双方对欠付的债务进行抵销,确认安道平欠付王士民的7.6万元的借款已经与王士民欠付安道平的工程保证金进行债务抵销。2020年1月17日,双方对工程款、借款等债权债务进行总结算,确认王士民最终欠付安道平工程款9.6万元。
王士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安道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王士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道平偿还王士民借款7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7日,安道平出具《借条》,载明:今从王士民处借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
庭审中,安道平称该笔借款已与穿坝涵项目的工程款相抵销,王士民对此不予认可。王士民于2020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安道平向王士民借款,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士民向安道平提供了借款,安道平应按约定偿还。对于安道平称该借款已与穿坝涵项目的工程款相抵销的抗辩意见,因安道平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士民亦不同意与工程款抵销,因本案与穿坝涵项目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安道平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穿坝涵项目的工程款,安道平可另案起诉。对于王士民要求安道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士民要求安道平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王士民亦未提交向安道平催要借款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为王士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0年8月7日,故对于2020年8月7日起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安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士民借款76000元;二、安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士民自2020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王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安道平提交照片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三张、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张,证明照片上为高军本人,王士民的76000元已经抵销。王士民不认可真实性,认为和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安道平提交的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安道平的证明目的。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安道平向王士民借款,王士民也事实上提供了借款,有2015年10月7日安道平出具《借条》在案佐证,双方对于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安道平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欠款已经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抵销,仅凭安道平自行核算的双方经济往来数额,不足以说明是工程款的结算和抵销,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王士民亦不认可,安道平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安道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安道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安道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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