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彦臣自动化设备(三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绵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龙,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诚共创量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交河镇城里南街。
法定代表人:范海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彦臣自动化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博诚共创量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共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7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彦臣公司经理谷彦臣与博诚共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谷彦臣:你做的大理石我们工厂装不上,没有按图纸加工,好几个孔都没有,技术说精度差的太多,根本用不了。范海滨:自己加工一下吧,这么重的产品,发回来太难了,精度不会有问题啊?孔位对不上可能是工人的疏忽…你们的技术人员电话,我让车间和他沟通。谷彦臣:都已经打了好几个电话了,你就告诉我怎么解决。范海滨:他们沟通的结果怎样?谷彦臣:说了,用不了…你看我是给你发回去,发到哪,把地址给我…。2018年5月18日,彦臣公司经理谷彦臣与博诚共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海滨:退货吧!谷彦臣:你把款给我,我把货给你…我退给你也是浪费了,最好你来修。范海滨:收到货,给你退款,维修,你要告诉我,哪里有问题…到现在我不知道哪里有问题。谷彦臣:我们技术说决定退回去,我给你发什么物流。范海滨:普通物流专线就可以…打好包装,不要坏了。谷彦臣:不会的,你没卸车前检查下。2018年5月23日,范海滨发送了照片,并称:明显磕碰,应该有重物砸坏了。谷彦臣:这个装车时没有,我这有照片。范海滨:我没有收货,退回去了,坏了。
本院认为:依据彦臣公司经理谷彦臣与博诚共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彦臣公司收货后对产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异议,并提出退货,范海滨于2018年5月18日同意退货,故应当确认彦臣公司与博诚共创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合同解除后,博诚共创公司应将彦臣公司已交付的预付款予以返还,同时,彦臣公司亦应将涉案产品返还。现博诚共创公司主张因产品出现破损未予收货,彦臣公司称其亦未收到货物,故对于涉案产品现存于何处及产品的现状,应予以查明,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7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彦臣自动化设备(三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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