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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梓懿与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懿,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翰宏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谢滨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梓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赵梓懿提出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在违反限购政策的前提下签订并办理网签手续的上诉理由,以对抗金科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因赵梓懿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可能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客观上是否具备履行条件,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的认定,故应当先予审查确定。鉴于本案前提性事实需进一步查明,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4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梓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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