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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华,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凯丽,北京开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武陆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7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武陆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4月21日,武陆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共向李健东出借22万元,并提供相应的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武陆某与李健东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曹磊因被诈骗向北京市西城分局报案,西城分局已经拘留了相关人员李云露,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应当等刑事案件认定后再进行审理本案,但武陆某与刑事案件无关,因此,本案应正常审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需要等曹磊被诈骗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且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并非驳回起诉。

武陆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健东偿还武陆某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14.08万元(暂计至2020年1月2日,实际应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李健东实际偿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判令武陆某对李健东抵押房产即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于庄村一号楼105室、102室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武陆某提交一份借条用以证明其与李健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条(甲方)出借人一栏载空白,未填写出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一栏记载“李健东”手写字体;借条约定乙方进行资金周转,而向甲方借款,共借到人民币22万元整,其中18.8万元为转账,3.2万元为现金支付给乙方;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到2017年7月31日;书写“现金收到确认李健东”;借款利息按月付利息为2%,乙方将其所有房屋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于庄村一号楼105室、102室抵押给出借人;借条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李健东认可借条系其所签,但认为借款时并不认识武陆某,李健东称李云露系出借人。

武陆某提交一份中国民生银行付款凭单用以证明其以转账的方式向李健东交付借款本金18.8万元,同时提交上述借条用以证明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本金3.2万元,共计交付李健东借款本金22万元。李健东仅认可借款本金为18.8万元,认为3.2万元为砍头息。

李健东提交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其向李云露账户转账,偿还本案借款9万元。武陆某称李健东向李云露转账并非偿还本案借款。

另查,一审法院在审理武陆某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磊于2020年7月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以下简称德外派出所)报案。2020年7月30日,德外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2020年8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曹磊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武陆某作为本案债权人,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武陆某、李健东的陈述及该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情与武陆某诉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情相似,曹磊被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陆某向李健东出借的涉案款项以及李健东向李云露转账的款项是否存在一定关系,武陆某与李云露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有待刑事案件予以认定。综上,根据目前所查明的事实,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暂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故应当驳回武陆某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武陆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武陆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健东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案情与武陆某诉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情相似,亦涉及李云露等人经手相关款项等内容,现曹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也已经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并裁定驳回武陆某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武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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