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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中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中学,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中学。

法定代表人:韩义昆,校长。

上诉人梁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中学(以下简称军庄中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第一,军庄中学在没有梁军的书面要求提前退休申请书的情况下,为梁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辞退,是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满60周岁的处级女干部提前退休,按照政策需要有女干部本人的书面申请。梁军拿的是副处级女干部的工资,目前的退休费也是副处级的退休费,因此如果要提前终止梁军的聘用合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的规定,需要梁军出具提前退休申请书。军庄中学在没有梁军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为梁军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仅违反了上述政策,更是一种变相辞退梁军且使梁军的劳动资格终生消亡的侵权行为。梁军的起诉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范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如果军庄中学为梁军办理提前退休,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其后果只能是批准提前退休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将引发行政诉讼。

军庄中学未作答辩。

梁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军庄中学为梁军办理退休的行为违法;2.判令军庄中学为梁军恢复工作;3.判令军庄中学赔偿因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每月暂计5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恢复工作之日止;4.诉讼费由军庄中学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梁军与军庄中学系人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梁军与军庄中学之间就退休问题产生的争议并非就辞职或辞退问题发生争议,也非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故梁军要求确认军庄中学为其办理退休的行为违法,要求为其恢复工作并赔偿因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梁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梁军与军庄中学之间系人事关系。本案中,梁军因退休问题与军庄中学产生争议,并非就辞职或辞退问题发生争议,也非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军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军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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