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玉,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张淑玉之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辉,女,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玉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淑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淑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淑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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