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侠,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黄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704。
法定代表人:申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易侠因与被上诉人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行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已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易侠与随行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认定。易侠与随行付公司在另案中,对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均作出明确认可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存在履行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故对本案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状况重新审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3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易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永钢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雅丹
书 记 员 邓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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