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菲,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启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菲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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