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居庸,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斯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琴,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鲁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居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居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诉请解除其与刘小琴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并请求刘小琴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但是,一审法院仅以李居庸在本案中对于诉争款项的性质与在另案中的陈述不一致为由,判决驳回李居庸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而言:1.本案诉争款项性质在另案生效判决中,是否已经认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款项尚需进一步查明;2.倘若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李居庸与刘小琴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尚需进行实体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居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桐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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