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宏斌,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森,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颖,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同森,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某,女,2011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刘海颖、戈同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某之法定代理人):王维维(刘海颖、戈同森之儿媳,戈某之母),女,1984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芬,北京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宏斌因与被上诉人刘海颖、戈同森、戈某、王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宏斌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宏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宏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惠宏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慧婧
法官助理 谢冰伦
书 记 员 张薷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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