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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贤与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贤,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国,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艳,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惟亭,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勇贤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勇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勇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上诉人李勇贤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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