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梅,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井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洵,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万**,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第三人:张莉,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甫,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冯井光、原审被告徐万**、原审第三人张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梅、被上诉人冯井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洵、原审被告徐万**、原审第三人张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5元,减半收取1933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辛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昊婷
书 记 员 李佳星
书 记 员 张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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