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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电谷源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松,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成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宇,男,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荣,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二审期间,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解后转包为由主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北京永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是本案必须查清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盎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茂刚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志栋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赵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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