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丹丹,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磊,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秀霞,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佩园旅游观光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丹丹、林磊因与被上诉人丁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9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丹丹、林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丹丹、林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丹丹、林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丹丹、林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春光
审 判 员 范术伟
审 判 员 李 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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