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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等与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于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于某1之母),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1,男,200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英,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刘某、于某1因与被上诉人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某1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某、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于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上诉人刘某、于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庆斌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谷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莉

法官助理 祁络绎

书 记 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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