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于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于某1之母),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1,男,200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英,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刘某、于某1因与被上诉人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某1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某、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于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上诉人刘某、于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庆斌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谷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莉
法官助理 祁络绎
书 记 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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