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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1等与钱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孙某之女),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孙某之外孙女),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男,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钱某2之母),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钱某1因与被上诉人孙某、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钱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六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庆斌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谷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莉

法官助理 祁络绎

书 记 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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