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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等与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刘某法定代理人):李某2(刘某之母),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200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杨某、李某1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4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4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九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三十三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庆斌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谷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莉

法官助理 祁络绎

书 记 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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