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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3等与柯某8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1,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2,女,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3,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4,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5,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6,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

上诉人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1,同上诉人柯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7,女,194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柯某7之女),1963年2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某,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8,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柯某9,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柯某1、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柯某7因与被上诉人闵某、柯某8,原审被告刘某、柯某9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某1、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柯某7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某1、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柯某7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柯某1、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柯某7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柯某1、柯某2、柯某3、柯某4、柯某5、柯某6、柯某7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国庆

审 判 员 赵懿荣

审 判 员 何 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李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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