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吉某、牛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某、牛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某、牛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某、牛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吉某负担811元(已交纳)、牛某负担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谷文博
书 记 员 柳惠仪
书 记 员 朱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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