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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吉某、牛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某、牛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某、牛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某、牛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吉某负担811元(已交纳)、牛某负担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谷文博

书 记 员  柳惠仪

书 记 员  朱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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