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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经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2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院**楼**907。

法定代表人:吴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刘经纬,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秋,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量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经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能量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1.能量盒公司解除与刘经纬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6日解除,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07元;2.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奖金1989695.69元;3.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626.02元;4.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04472.2元;5.一、二审诉讼费由刘经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刘经纬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员工手册的行为,怂恿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能量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2.能量盒公司不存在向刘经纬支付奖金的法定义务,能量盒公司与刘经纬未约定或承诺过支付奖金,公司也无相关规章制度对奖金方面进行规定,奖金发放是不固定的,2017年奖金较高是特殊原因,不应仅仅按照2017年奖金数额来认定2018年度年终奖。3.刘经纬未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故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刘经纬竞业限制补偿金。

刘经纬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能量盒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能量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能量盒公司无需支付刘经纬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07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奖金1775342.47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12626.02元;4.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30894.30元。

刘经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能量盒公司支付: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52553.79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奖金2500000元;3、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104472.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经纬于2015年11月10日入职北京趣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加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及《聘任书》,《聘任书》中载明:“每月基本工资25000元……奖金计划:您将享受公司奖金计划。您的半年奖金目标是每月基本工资的0至3倍。公司绩效考核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奖金的派发取决于公司业绩,个人表现和派发奖金日您是否仍然在职。公司保留决定变更奖金计划的权利”。2016年2月1日刘经纬与趣加公司、能量盒公司三方签署《雇主变更协议》,约定刘经纬同意与能量盒公司签署合同,刘经纬在趣加公司的服务年限及未休年假,将累计至能量盒公司,刘经纬在趣加公司的薪酬、职位会在能量盒公司保留。同日,刘经纬与能量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9日。刘经纬2018年度月工资及补贴合计34327元,其在能量盒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26日,当日能量盒公司向刘经纬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在受雇于能量盒公司期间,存在不诚信、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协议的行为,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规定,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能量盒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理由具体是指刘经纬鼓动公司在职员工离职,入职其他公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系合法解除。刘经纬在2017年及2018年每年享有法定年假10天,2017年刘经纬休了11天,2018年休了5天,剩余未休部分应该以月基本工资25000元为核算基数。根据《聘任书》的约定,年度目标奖金是月基本工资的0-6倍,2017年因为刘经纬负责的游戏上市盈利,故奖金基数增加,由公司2017年的经营利润组成公共奖金池,奖金池中扣除预留出员工全球旅行基金、非盈利时期向员工支付的奖金后根据员工的个人表现支付年度奖金,2017年刘经纬的年度奖金为年中支付的税前218700元及年末支付的税前180万元,共计2018700元。2018年奖金池发生了变化,额外增设了留任奖、支持部门奖金,且因团队规模扩大,2018年参与奖金分配的业务人员较2017年有大幅增加,故2018年奖金池减少,且2018年度开始公司不再在年中支付奖金,而是调整为年末一并支付。2017年及2018年度公司均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年度奖金放办法,而是根据个人业绩、公司业绩综合酌定。2018年与刘经纬同岗位员工的年度奖金也取决于其个人业绩,有些人上浮,有些人下调。刘经纬在2018年度个人业绩不好,未参加考核,且在当年度奖金发放日前离职,故不应支付其年度奖金。刘经纬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应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能量盒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8年11月10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甲方为能量盒公司、乙方为刘经纬。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9日,能量盒公司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第7.4条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本协议附件中的相关协议或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第四部分竞业限制载明:“4.3乙方同意并承诺,在其受聘于甲方期间,以及在其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二十四(24)个月】内(在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书面要求乙方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竞业限制期间”),其将不会……(2)直接或间接的,(a)为其本人或为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而引诱、诱使、征召或鼓励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任何员工、派遣人员或顾问解除其与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关系,或促使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任何员工、派遣人员或顾问离开甲方和/或集团成员,或(b)为其本人或为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而引诱、诱使、征召或鼓励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任何客户或者甲方和/或集团成员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确定的任何潜在客户终止其同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业务关系,或引诱、诱使、征召、转移或夺走该等客户与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任何业务或对甲方和/或集团成员的任何惠顾。”刘经纬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双方已于2018年12月14日重新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二、银行明细及工资明细,能量盒公司据此主张公司于2016年7月、8月向刘经纬支付了2016年度上半年的奖金共计55000元,在2017年1月向刘经纬支付了2016年下半年奖金94500元,故2016年刘经纬奖金合计为149500元。刘经纬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

三、证人闫某书面证言,内容为:“我叫闫某,我在2017年3月13日入职能量盒公司,目前担任主策划职务。2018年11月中旬某日的下午,刘经纬(当时是我的直属上级)约我到楼下聊工作,我们在融科资讯中心B座楼下吸烟区后方聊工作,一开始的确是讨论工作,大概有半小时,随后刘经纬向我透露他有想离职的想法,并问我是否愿意和他一起离开去其他公司发展,具体是什么公司并没有告诉我,随后聊了一下目前公司的情况和我个人的情况,其他具体内容由于时间过久记不清了,整个聊天持续大概两个小时左右”。刘经纬主张证人未出庭,不认可书面证言内容,闫某原为其下属,现为公司项目主策划,即其在能量盒公司时的岗位,闫某证言不足采信。

四、刘经纬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能量盒公司为刘经纬缴纳了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北京祺鉴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鉴益公司)为刘经纬缴纳有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社会保险。能量盒公司据此主张刘经纬在从其公司离职后入职了祺鉴益公司。刘经纬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该证据系其为了证明工作累计时长在仲裁阶段提交的,祺鉴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基于其在网上购买的代缴社会保险服务。

五、能量盒公司与祺鉴益公司的工商信息,能量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祺鉴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服务等。能量盒公司据此主张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有重叠,存在竞争关系,刘经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经纬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刘经纬主张其不存在鼓动员工离职的行为,能量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在2017年及2018年每年享有法定年假10天,2017年休了11天(其中包含有2016年的部分年假和2天福利年假),2018年休了5天(其中包含有3天福利年假),剩余未休部分年假工资应以34327元为计算基数;其在2017年的年度奖金为年中支付的税前218700元及年末支付的税前180万元,共计2018700元;2018年其参与游戏项目的合同收入流水高于2017年度,故主张2018年年度奖金为250万元,同时2018年开始公司不再支付年中奖金,而是调整为年末一并支付;其从能量盒公司离职之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能量盒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其在2019年4月15日向公司邮寄送达了《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刘经纬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8年12月26日刘经纬与能量盒公司法务亿哲(音)、公司人力严某的谈话录音。刘:“我想问一件事情,现在这个竞业里面,是不是就是奖金?”。严:“我想应该怎么说,我看一下,他的钱数应该比奖金高……在奖金发放之前,因为奖金不是法定的吗,所以咱们offer里面也都写了,什么0到4个月啊什么的,最早的那个offer里面写的,现在比如说你在发奖金之前离职的,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的,奖金是没有的,所以你没法认定他就是奖金,但这个数肯定比奖金的数要多”。刘:“我觉得这事不合理啊,就是说,无论是我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我觉得竞业和奖金是两件事。如果你认为我现在有问题,对吧,你可以让我离职,但是奖金是一年的奖金,并不是我近期的奖金,也不是我仅一个月的奖金,这是一年的奖金。我认为,如果是竞业这里面包含的钱,应该是竞业所产生的,带来的对我额外的补偿,而不应该是奖金,奖金是我应拿的部分”。严:“不是,打个比方,把这个竞业里的240万,你可以从数额上去理解。他有奖金的部分在里面”。亿:“就是我们240万一共,就是n+1给你了,剩下的227万,算作是经济补偿的范畴”。刘:“就是说这里面含奖金,只是说只有我签竞业才能拿到我的奖金,是这意思吗?”。亿:“其实不能这么来理解,刚才严提到了一点,是说,这个奖金的话,如果他有,是建立在这一年的一个工作状态和情况,值得发奖金,而且这个数额也是公司来定的,毕竟没有写到劳动合同里面……就是当你被动离职的时候,我们就不谈奖金了,只谈经济补偿”。刘:“我觉得被动离职不谈奖金这件事本身是有问题的。既然说到这了,我觉得,除非说觉得我这一年工作都有问题,那么咱可以去聊,说一年工作哪有问题,具体的哪个月有问题,从哪个月开始有问题,还是说整个这一年没有工作业绩……因为我是被动离职的,我不是主动,我想离职的,这很重要。如果我主动想离职的,这就不用谈了嘛,如果我主动想离职,就说明我要主动放弃这个工作,并且在奖金发放的时间点之前主动离职,说明我已经放弃了这个奖金,但是我是被动离职的,我觉得这就很不合理了”。严:“那这不是二百多万,咱们把这二百多万劈半,奖金单发,那竞业就是100万,打个比方就这么拆,你觉得是合理的吗”。刘:“我认为奖金数额是不合理的,因为通过今年的情况,工作情况、包括产生的业绩情况,我认为奖金是不合理的……去年的奖金数,包括项目的收入,我也是清楚的,项目产生的奖金数我也是知道的,如果你认为奖金制度改革了,应该所有人都按照新的奖金制度去发放,那新的奖金制度是什么?那应该是有个制度的,如果不是的话,还按照去年的也好,还是按照我们的盈利、流水、净利润的多少,这么去算,算完了多少,拿出来多少是奖金,再按职位、职责去发奖金数量”。亿:“我明白这个意思,奖金制度改革的事,我是不太清楚。但是有一点,奖金制度它适用于在评价奖金时还在职的员工,现在我们可没有开始评估奖金的”。刘:“那我可以不签离职,因为我刚签完合同,我没有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如果你要单方面跟我解除这个,你可以这样吗,对项目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和影响,我觉得这个不合理”。严:“三份的东西嘛,n+1是一份,奖金是一份,然后这两个都保证拿的情况下,竞业拿不拿,签不签,如果你觉得竞业的钱特别少那就不签了”。刘:“竞业那肯定是看钱啊”。严:“如果这个数给你放到奖金里,不签竞业,你什么时候签?”。刘:“什么叫我什么时候签?”。严:“你知道这种大事我肯定要过andy对吧,andy现在还在,你什么时候签?”。刘:“签哪个?”。严:“奖金加n+1啊”。刘:“奖金是哪个数?”。严:“如果,就是打个比方,凑个整,奖金去年180,今年200,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什么时候签?”。刘:“就是,等于说不谈竞业,谈离职加奖金?”。严:“对”。刘:“那我现在可以签。那奖金怎么发?”。严:“那就春节前发了,那只能大批,跟大部队那样去发”。刘:“那奖金得有一个书面的东西吧,因为这个离职我签了,这个奖金也是附在离职证明上的一个东西,如果没有的话,那离职之后,我什么都没有了”。严:“因为奖金不是一个法定条款,但是我确保你拿这个数,你要的不就是这个数嘛……你要说我都给你放在离职补偿金里,你理解它是奖金的一部分,OK,如果你非要这么一个东西,你告诉我这叫括弧奖金,这个我真没有办法给你”。能量盒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该对话是在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多次明确刘经纬2018年没有奖金,补偿方案中的绝大部分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没有批准该方案,刘经纬本人也没有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

二、《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甲方为能量盒公司、乙方为刘经纬。其中第4.1条竞业限制约定:乙方同意并承诺,在其受聘于甲方期间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和甲方及集团其他成员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持有其他任何从事与甲方及/或集团现有或将来业务相关的任何竞争性单位(“竞争单位”)的股权或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竞争单位的聘任或职位,向竞争单位提供或从事咨询服务或其他服务,以任何方式为竞争单位利益行事,也不得从事与乙方对甲方所负义务冲突的其他活动。能量盒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为一年,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三、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及快递单,刘经纬主张其于2019年4月15日向能量盒公司解除该通知,能量盒公司于4月16日签收。能量盒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收到了该通知,主张在刘经纬离职前公司就已经了解到其拉拢员工入职竞争单位的情况,刘经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需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社保服务订单截图,支付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的订单载明委托业务为正常缴纳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社保,订单金额为5133.38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的订单载明委托业务为正常缴纳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的社保,订单金额为5133.38元。刘经纬主张这是其在离职后找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记录。订单金额包括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公司负担部分及购买社保服务的手续费。能量盒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五、2017年及2018年KOA及GOG项目流水统计,刘经纬主张KOA及GOG项目均是其负责主策划的,2018年的流水为2017年流水的约1.65倍,据此参照2017年的年度奖金主张2018年的年度奖金250万元。能量盒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六、电子邮件,2017年5月19日LiuYuning向war-tea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HiTeam……我们经常听到业内不少同行给团队许下的奖励而最终没有兑现。但公平、公证、及时的量化认可,即言出必行,是我们KingsGroup一直区别于业内其他同行的亮点。我们一直以来旨在建立一个良性的奖励机制,不仅能够奖励到已经成功的项目而且能够给予成长期的项目完成目标时提供相应的奖励,并且我们所有的奖励都源自于整体已经完成的利润贡献,我们称之为“公共奖金池规则”,在今天,我在这里为大家分享我们的“公共奖金池”规则(该规则适用于2017年末及以后,2017年年中奖金及全球履行计划仍按照去年约定的规则)。”2018年2月12日LiuYuning向war-tea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DearTeam……年会前,KingsGroup完成了2017年Year-end的全部奖金沟通,公司也会在春节假期开始前完成奖金的发放工作,这里我再一次重申一下本次奖金的计算规则:总奖金池来源:KingofAvalon2017年下半年纯利润(我们拿出可用额度的85%作为本次发放的奖金总额,剩余的15%作为2018年KingsGroup集体活动经费等进行预留)。奖金评判标准:除市场投放团队以外,每个人的奖金金额由以下因素决定。2017年下半年绩效产出及得分(绩效是影响个人奖金金额的最重要的指标);团队管理职责、团队管理能力、个人专业能力等;所在岗位的职能;加入KingsGroup团队的时间。市场投放团队:根据后台导出的每个成员实际投放的效果决定个人奖金金额。在2018年我们会继续优化和细化奖金发放规则,使得透明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清晰并量化出每个人的产出结果,同时使我们付出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及合理的汇报”。刘经纬主张其为产品团队,公司在2017年年末之后即适用新规则来支付年度奖金。能量盒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奖金发放是取决于个人表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不是项目流水。

刘经纬以要求能量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年度奖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157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能量盒公司支付刘经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07元;二、能量盒公司支付刘经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奖金1775342.47元;三、能量盒公司支付刘经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12626.02元;四、能量盒公司支付刘经纬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30894.30元;五、驳回刘经纬的其他仲裁请求。刘经纬与能量盒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能量盒公司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能量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现能量盒公司与刘经纬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为刘经纬在职期间存在不诚信、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具体而言为鼓动公司在职员工离职。但能量盒公司仅向法院提交证人闫某的书面证言,且闫某系能量盒公司在职员工,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亦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故能量盒公司仅凭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系违法解除,故能量盒公司应向刘经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07元。

关于年度奖金,双方均认可能量盒公司有奖金制度,且在2017年度的年中和年末共支付刘经纬奖金税前2018700元。能量盒公司虽主张年终奖系依据《聘任书》约定的标准支付,且在奖金派发日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奖金。但如前所述,刘经纬系在2018年12月26日被能量盒公司违法辞退导致离职,在此情况下,若仅因在奖金派发日前离职不予支付刘经纬2018年度的奖金,明显有失公平,故法院对能量盒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从2017年度的实际支付情况及刘经纬提交的电子邮件可见,能量盒公司在2017年度已经调整了年度奖金的支付办法。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电子邮件,2017年度奖金池由下半年纯利润的85%构成,除市场投放团队以外人员的奖金金额由以下因素决定:2017年下半年绩效产出及得分(绩效是影响个人奖金金额的最重要的指标),团队管理职责、团队管理能力、个人专业能力等,所在岗位的职能,加入KingsGroup团队的时间。刘经纬属产品团队,根据上述奖金办法,能量盒公司应就刘经纬的绩效产出等考评情况进行举证,但能量盒公司仅陈述刘经纬未参加年底考核、且2018年度表现不佳,并未就其具体业绩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2018年度奖金的具体评定情况及发放金额作出说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能量盒公司应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度奖金。至于奖金数额,刘经纬虽主张其在2018年参与游戏项目的合同收入较2017年有所提高,故奖金金额亦应增加,但根据上述奖金考评指标,游戏收入与奖金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刘经纬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双方就离职综合补偿的协商过程,并不代表能量盒公司对于其2018年度奖金数额的确认。综上,法院参考刘经纬2017年度奖金数额及2018年在职时间,酌定能量盒公司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奖金1989695.69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刘经纬在2017年及2018年每年享有法定年假10天,2017年刘经纬休了11天,2018年休了5天,刘经纬虽主张上述假期中含有存休年假及福利年假,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能量盒公司应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626.02元。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能量盒公司与刘经纬曾签署两份《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二份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该协议约定刘经纬在离职后一年内应附有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能量盒公司主张其公司未向刘经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原因系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入职了祺鉴益公司,但仅提供两家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证,不足以证明刘经纬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结合刘经纬提交的社保服务订单截图,可佐证刘经纬所持其与祺鉴益公司仅为社保代缴关系之主张。现刘经纬于2019年4月15日向能量盒公司送达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能量盒公司于4月16日签收。能量盒公司应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据刘经纬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核算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综合上述规定,刘经纬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仅包含其基本工资、补贴,还应包含其奖金。综上刘经纬要求能量盒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04472.20元并不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经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807元;二、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经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奖金1989695.69元;三、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经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626.02元;四、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经纬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04472.20元;五、驳回刘经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项,能量盒公司主张其解除与刘经纬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就此能量盒公司仅提交了证人闫某的书面证言,该证人为能量盒公司员工且未出庭,故一审法院未采信能量盒公司主张,认定能量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算,一审判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奖金一项,刘经纬系在2018年12月26日被能量盒公司违法辞退导致离职,在此情况下,若仅因在奖金派发日前离职不予支付刘经纬2018年度的奖金,明显有失公平,故本院认为能量盒公司应当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度奖金。关于2018年度奖金的具体金额,依据双方均认可的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能量盒公司在2017年就奖金发放规则进行了调整,形成了适用于2017年年末及以后的奖金发放新规则。故能量盒公司应当按照电子邮件中的规则内容,就刘经纬的绩效产出等各项考评因素进行举证;在能量盒公司未就刘经纬的考评情况予以举证,亦未就2018年度奖金的具体发放规则予以说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考刘经纬2017年度奖金数额及2018年在职时间,酌情确定刘经纬2018年度奖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一项,二审中双方均认可刘经纬在2018年享有法定年假10天,2018年已休年假5天,一审判决能量盒公司应向刘经纬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626.02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项,双方约定刘经纬离职后一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一审中能量盒公司主张刘经纬离职后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相同业务的祺鉴益公司,因此未向刘经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是能量盒公司仅提交两家单位营业执照用以证明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再结合刘经纬提交的社保服务订单,能量盒公司应当支付刘经纬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并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能量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能量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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