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童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进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训发,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
上诉人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训发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0108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张训发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训发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训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训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乐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张训发各负担二元五角(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晓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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