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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与王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劲,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洒洒,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剑,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蹟,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劲因与被上诉人王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范磊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雅卓

书 记 员  李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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