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通智某(广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软通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廖光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软通智某(广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亢 娜
书 记 员 张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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