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村康碱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威辰,男,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云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培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云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5元,由上诉人北京同创同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刘秋燕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仁鑫
书 记 员 张 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