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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国与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耀国,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璐**翰宏花园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焦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刚,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晖,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耀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一审中,王耀国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二审中,王耀国上诉主张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妨碍案件公正审判,一审法院未依法处理王耀国依法提出的回避申请、未给予王耀国合理的质证期限。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耀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刘姊婕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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