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贡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殊,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璐**翰宏花园会所内。
法定代表人:焦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刚,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晖,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贡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一审中,贡磊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二审中,贡磊上诉主张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妨碍案件公正审判,一审法院未依法处理贡磊依法提出的回避申请、未给予贡磊合理的质证期限。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贡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刘姊婕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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