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诚祥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楼****。
法定代表人:周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琼,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盈,女,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院**楼**办公B-207>
法定代表人:肖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男,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北京龙诚祥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城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双方所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包括已付租金数额等未予查清,且双方尚有相关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之中。为便于全面审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龙诚祥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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