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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华等与王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言,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晓东,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北京北振华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黄柏寺村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见华,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B座11层1106-1109号。

负责人:黄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北京格林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村东北500米北房3室。

法定代表人:孙必龙,总经理。

上诉人徐春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言、原审被告张晓东、北京北振华威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格林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春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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