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言,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晓东,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北京北振华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黄柏寺村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见华,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B座11层1106-1109号。
负责人:黄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北京格林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村东北500米北房3室。
法定代表人:孙必龙,总经理。
上诉人徐春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言、原审被告张晓东、北京北振华威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格林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春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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