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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祥与吴涛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德祥,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开,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兼孙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燕,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肖德祥因与被上诉人吴涛、孙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德祥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德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德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德祥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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