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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栋等与黄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栋,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权,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北京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虎业,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唐元国,男,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马国栋因与被上诉人黄俊,原审被告程虎业、唐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7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国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范 磊

审 判 员  王爱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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