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葛某1等与葛某6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1,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占红,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2,女,1946年1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3,男,1954年2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4,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5,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

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占红,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6,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2、葛某3、葛某4、葛某5、葛某1因与被上诉人葛某6、顾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顾某的工龄,对于该部分财产性利益,应在葛某2、葛某3、葛某4、葛某5、葛某1与葛某6依据《协议书》分割房屋时先行析出。但是对于顾某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应综合考虑该财产价值中的个人部分以及涉案房屋购买时的市值、现值等因素,一审法院对此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2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某2、葛某3、葛某4、葛某5、葛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