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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爱丽斯电影艺术培训学校与李勇刚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爱丽斯电影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真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延国,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江,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勇刚,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丽斯电影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爱丽斯电影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延国、李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期间,法院依李勇刚、王延国申请,委托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路甲71号北京市海淀区爱丽斯电影艺术培训学校内海淀驾校修理车间以北小院房屋及海淀驾校修理车间以东大约7亩地的房屋的市场价值及附属物价值(附属物以现场实际勘查情况为准)进行评估鉴定。爱丽斯电影学校二审期间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建造成本价格鉴定,以上系本案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清,故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丽斯电影艺术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5.7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刘秋燕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罗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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