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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杨与郝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杨,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鹏云,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杨因与被上诉人郝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刘玉杨在一审诉讼前已被羁押,刘玉杨未知晓并参与一审诉讼程序,且刘玉杨二审辩称有部分款项已经偿还。鉴于上述问题,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发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玉杨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刘福春

审 判 员  吴扬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法官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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