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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与王思桥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

法定代表人:王思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涵,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如飞(王思涵之夫),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桥,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

上诉人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空空调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思涵、王思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1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进行审理。

北空空调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北空空调器公司是适格原告。本案诉求是返还公司证照等公司物品,现公章由王思桥、王思涵非法执有,导致起诉书无法加盖公章,史京生是公司股东,是董事会依公司法、公司章程选举出的合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公章问题无法完成变更。一审以起诉书缺少公章,史京生身份不符为由驳回起诉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北空空调器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与王思桥、王思涵提交的增资决议相矛盾,效力尚存争议,该裁判意见回避了其应当履行的查明双方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职责。3.一审法院回避审查决议效力,导致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史京生有权代表北空空调器公司提起诉讼,该认定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存在错误。基于前案判决,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工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金恢复。因此,股东大会召开时,支持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占全部表决权的一半以上,该决议有效。基于该决议产生的董事会合法,史京生被选举为董事长的决议合法。王思桥、王思涵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证明其利用持有公司证照的优势非法增加万和公司出资,稀释其他股东股份,损害他人利益,与本案无关。

王思桥、王思涵辩称:不同意北空空调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北空空调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思涵、王思桥返还我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网银(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用U盾、一证通(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清河永泰庄北京空调器厂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西直门玉桃园甲12号楼的不动产证、西城区大翔凤胡同28号的不动产证、西直门铁狮子巷九号的房产证;2、本案诉讼费由王思涵、王思桥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87年7月7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思涵。北空空调器公司提交了2019年12月22日《北空空调器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记载参加股东为史京生、花伟强、李新、胡燕群、邹洪文、北空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内容为选举马素敬、王永生、史京生、付京春、张金生为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北空空调器公司另提交了《北空空调器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为马素敬、史京生、付京春、张金生、王永生,决议内容为免去王思涵董事长职务,选举史京生为董事长。王思涵、王思桥对决议不认可,称公司进行过增资,提交了2019年12月22日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11238.0702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北京万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512.0665万元,股东胡燕群出资32.4843万元,股东花伟强出资33.1227万元,股东集体共同共有(含企业收购原始股增股)出资549.68万元,股东李新出资32.7627万元,股东史京生出资56.1236万元,股东邹洪文出资21.830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起诉书上既未加盖北空空调器公司的公章,亦没有法定代表人王思涵的签字,而是史京生以北空空调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北空空调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然,史京生并非北空空调器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而选举史京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相关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与王思涵、王思桥提交的增资决议相矛盾,效力尚存在争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史京生有权代表北空空调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对北空空调器公司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北空空调器公司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史京生等股东就市场监管机关对北空空调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备案的行政行为向海淀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且就《股权托管协议》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空空调器公司的上述行政复议及诉讼行为均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故对北空空调器公司的该中止申请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北空空调器公司提交的关于任命史京生为董事长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与王思涵、王思桥提交的股东会增资决议矛盾,效力尚存在争议,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的公司证照返还中一并审查处理。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效力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史京生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起诉书上签字代表北空空调器公司提起诉讼,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空空调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回避审查决议效力的职责,北空空调器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空空调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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