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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调查研究中心与刘晓锋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调查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张**,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锋,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调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晓锋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勇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研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张志霞,被上诉人刘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研究中心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晓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对于工资调整的规定来认定刘晓锋的工资标准是错误的。《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是由已经注销的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北艺中心)作出的,研究中心是此后才设立的新的事业单位,不应当承担《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设定的义务。刘晓锋与北艺中心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都没有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故不应当按照《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刘晓锋工资标准。2.即使依据《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内容,研究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的发放由单位自己确定。3.如果本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会使得研究中心陷入资金困难,导致其他人员下一年度的工资福利无法正常发放,会产生更多的诉讼。

刘晓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研究中心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制时单位承诺的增长方式也属自主确定,是转制单位真实意思表达。聘用合同是双方意思表达,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缺乏资金不是拒绝调整工资的理由。研究中心上诉称一审判决会产生负面影响没有法律依据。

刘晓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研究中心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13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4月23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发函同意北艺中心改制方案,2011年4月6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函同意设立研究中心。2011年7月5日,北艺中心制定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载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北艺中心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方案。……在撤销原北艺中心事业单位的同时,组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艺公司)和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研究中心”将主要做好原北艺中心部分人员的安置工作……北艺公司与研究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北艺公司经营收入反补研究中心……三、改制后人员安置于工资、福利待遇(一)人员安置……1、原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员转入“研究中心”;其中,在双向选择基础上,个人自愿到“北艺公司”工作且参加竞聘并被录用的人员,不再转入“研究中心”。……(二)工资、福利待遇(见附件1)。附件1为《关于改制后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工作方案》,载明:一、原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员(75人)转入“研究中心”。1.工资:按照原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科目标准发放,保持不变。具体科目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住房提租补贴。……四、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划转到“研究中心”人员,如遇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调整,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刘晓锋原系北艺中心事业编制员工,双方签订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第六条甲方(北艺中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刘晓锋)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1年,北艺中心(甲方)与刘晓锋(乙方)、研究中心(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2011年4月原事业单位北艺中心注销,成立事业单位研究中心,与原北艺中心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将全部转到新成立的研究中心。根据原聘用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更协议书。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丙方取代甲方继续与乙方履行《聘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聘用合同》中的甲方主体由丙方取代。即甲乙双方之间现有的聘用合同项下的甲方未执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变更为由丙方和乙方继续履行,甲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丙方。……五、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北艺中心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同意将乙方此前在甲方的工作年限,视同为(计算为)在丙方的工作年限;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按照国办发〔2015〕3号、〔2016〕62号、〔2018〕1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0月、2016年7月、2018年7月起分别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上述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刘晓锋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工资差额50310元,刘晓锋变更其诉讼请求数额为50310元。经询,研究中心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相关方案调整到位刘晓锋的工资标准。

刘晓锋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研究中心支付其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后仲裁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326号裁决书,认为刘晓锋有关研究中心未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即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调整其工资待遇,要求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补足期间工资的主张,属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属性依据相关政策执行工资调整政策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工资待遇纠纷。刘晓锋主张按照工资调整政策支付工资差额,不属于仲裁委调整的范畴,对其请求不予处理,故裁决驳回刘晓锋仲裁申请。研究中心认可裁决结果,刘晓锋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系研究中心与刘晓锋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晓锋系因北艺中心转企改制,人事关系从北艺中心划转至研究中心,刘晓锋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北艺中心制定的改制相关文件予以执行。现北艺中心制定的《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载明划转到研究中心人员,如遇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调整,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北京市财政局确实在刘晓锋主张的期间分三次调整过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研究中心应当按照人员安置实施方案中的规定为刘晓锋按期调整工资待遇。现双方均认可如果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调整待遇后,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确实存在工资差额5031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研究中心应当支付上述工资差额。就研究中心主张该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的意见,法院认为,刘晓锋的工资待遇已经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有明确规定,且此后刘晓锋与研究中心并未就刘晓锋的工资待遇另行作出其他约定,现研究中心以上述理由要求无须支付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研究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晓锋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031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研究中心是否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向刘晓锋支付工资差额。

首先,刘晓锋与原事业单位北艺中心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刘晓锋的工作报酬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支付;且刘晓锋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在研究中心成立后,三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研究中心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书中的义务。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研究中心应当承继原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规定,向刘晓锋发放工资。

其次,根据《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研究中心系因北艺中心分立而新设成立,研究中心承继了北艺中心的部分权利义务。《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北艺中心在分立过程中就北艺中心人员安置问题所作安排,其安排内容对于因分立而设立的研究中心具有约束力。《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载明由北艺中心划转到研究中心人员,如遇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调整,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下发的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刘晓锋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规定调整工资待遇,符合两份聘用合同约定,亦符合《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中心上诉所持其作为新的事业单位,不应当承担《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设定的义务的理由,与其分立设立的地位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研究中心是否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不改变其支付工资的义务,亦不影响《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及《聘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确定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研究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调查研究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沙沙

书 记 员  焦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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