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太文,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伟,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兰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太文与上诉人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太文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上诉人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梁太文、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太文、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7元,由上诉人梁太文负担12526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市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41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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