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思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恒栋,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好静,女,北京百思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乃祥,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北京百思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乃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3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百思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百思特公司与孙乃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不对等主体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2016年9月1日,百思特公司与军队建设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管理规约》作为房屋租售合同附件,物业服务费由百思特公司按年度向业主直接收取。2.一审裁定认定军队离退休安置住房“物业管理等均与一般商品房不同”有误,混淆了合同之债与物权法律关系。3.本案不适用调整军事行政管理关系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所调整的是军队对于军队住房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孙乃祥已经移交地方干休所安置,其与军队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由法院受理。5.根据军委办公厅相关规定,军队不再管理、介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军队有关部门进行解决与相关规定相悖。6.目前已有军队离退休安置住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例。7.本案双方当事人均非军人或军队单位,本案纠纷亦非军事法院管辖范围。8.一审裁定背离了给有纠纷者以法律救济途径的法治精神,以及法院受理纠纷、裁判案件的基本原则。
百思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乃祥支付百思特公司物业管理费9417.6元(计算方式:建筑面积169.87平方米,169.87*1.54*12=每年3139.2,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计三年)、利息损失(以9417.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照年息4.35%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孙乃祥系军队离退休干部,其居住的房屋为军队离退休安置住房,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明,亦未向地方移交,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军队产权,涉案房屋性质及物业管理等均与一般商品房不同,应由军队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故,百思特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物业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百思特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孙乃祥系军队离退休干部,其居住的房屋为军队离退休安置住房,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明,亦未向地方移交,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军队产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意见,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故百思特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物业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百思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