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英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君,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英俊因与被上诉人李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英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标准的认定,改判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李荣君负担。事实和理由: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认可,但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李荣君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吉英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李荣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吉英俊返还李荣君借款本金200000元;2.吉英俊给付李荣君借款利息239000元(暂计),实际应给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利息3000元的标准计算);3.吉英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荣君与吉英俊系朋友关系,李荣君曾为吉英俊的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服务。
2014年9月30日,李荣君给吉英俊转账200000元。同日,吉英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李荣君人民币200000元整,期限1个月,利息4000元。到期本息合计204000元。”借款到期后,吉英俊并未返还李荣君任何款项。
2017年8月28日,吉英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李荣君本金200000元整。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8月28日产生利息总计140000元。经商议,自即日起利息调整为每月3000元整。年底并本息一并清偿完毕。(2014年9月30日出具的原始借据失效)”本次期限届满后,吉英俊仍未返还李荣君任何款项。2019年4月22日,吉英俊在前述借据下方补充如下内容:“经协商,从今日继续执行原协议内容,3个月内还款时一并结算,并收回所有借据及此据。”
吉英俊至今未返还李荣君任何款项。
一审庭审中,李荣君陈述,其所主张的利息239000元包括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140000元,2017年8月29日后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9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应当返还。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李荣君所提交的各项有效证据,可以认定李荣君与吉英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李荣君向吉英俊出借本金200000元,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现其要求吉英俊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约定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每月4000元(即年利率24%)计算,2017年8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每月3000元(即年利率18%)计算,上述关于利息标准的约定,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就李荣君要求吉英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吉英俊返还李荣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为140000元;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息计算标准问题。首先,李荣君于2020年5月25日起诉吉英俊,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本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18日修正)均适用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无误,吉英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英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吉英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利
审 判 员 陈实
审 判 员 杨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鑫
书 记 员 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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