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完美世界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新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长沙,男,北京完美世界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完美世界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孚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乐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乐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确认乐孚公司享有债权错误。1.案涉债权并非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予以确认的生效债权;2.案涉竣工验收记录仅为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3.即使竣工验收记录是真实的,也应当以2012年12月8日起算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二、一审法院判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承担股东清偿责任存在逻辑混乱的错误。案涉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系由北京完美世界数字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今日时代数字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原股东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今典影院公司)作出,并未得到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同意或书面确认,不应对后者产生任何约束力。三、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在并购原今典院线旗下影城后,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清算、解散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不存在侵害乐孚公司合法债权的过错,以及导致乐孚公司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四、一审法院在认定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承担的工程款、利息数额错误。五、本案已构成重复诉讼。
乐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乐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赔偿损失478745.41元及利息(以478745.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7日,乐孚公司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签订《17.5影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乐孚公司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所有的北京17.5影院(今日家园)提供影院装修改造施工。其主要条款约定,由乐孚公司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号楼(苏宁电器地下一层电影院)进行影院装修改造。承包范围:墙体砌筑改造,门头、店招改造,影院内部装修改造,包括线路改造、墙体粉刷、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通风空调改造等项目。开工日期2012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合同价款97万元(暂估价)。本合同签订且乐孚公司进场后5日内,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支付合同暂估价30%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等同于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比例,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直至工程竣工,不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遗留质量问题后15日内全额支付。
2012年8月29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向乐孚公司付款29.1万元,于同年11月16日第二次付款29.1万元。
2016年5月17日,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对乐孚公司装修改造的完美世界数字公司XXXX号楼地下一层今日17.5影院工程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060745.41元。该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结算审核计价表、四方验收单。其中,竣工验收记录显示日期为2012年12月8日。
2012年7月,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时代今典影院公司,2016年7月,股东变更为完美世界放映公司。2018年9月10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成立清算组,并进行了备案。当月20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作出清算报告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已于2018年6月13日在法制晚报发布注销公告。同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并注销公司,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同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被核准注销。
2018年10月,乐孚公司对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提起诉讼,因该公司注销,故乐孚公司撤诉后,于2019年6月对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3717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系两个不同主体,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与乐孚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故乐孚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主张工程款,属被告主体错误。故驳回乐孚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乐孚公司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签订的《17.5影院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乐孚公司约定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完美世界数字公司负有向乐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责任。其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还应赔偿乐孚公司相应利息损失。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虽加盖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印章,而非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出具,但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出具该报告时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出具报告的效力应予确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虽否认竣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且该记录为复印件,但该记录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附件,在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不提供原件的情形下,记录的真实性亦应确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虽然办理了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注销登记,但清算报告无具体清算内容,亦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视为进行了合法清算,侵害了乐孚公司作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何况,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在股东决定中表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乐孚公司虽对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被驳回起诉,但并不影响乐孚公司在本案中向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主张清算责任。鉴于结算金额在2016年5月才最终作出,故合同总价80%以外的工程款,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应自此后承担付款责任,相应款项的利息,亦应自此后开始计算,故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亦应承担赔偿此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自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至乐孚公司第一次就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讼时止,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且乐孚公司此后亦通过诉讼在主张权利,不能认定乐孚公司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完美世界放映公司赔偿乐孚公司工程款损失478745.41元及利息(其中19.4万元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84745.41元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驳回乐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案涉债权的确认。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验收记录仅为复印件,不能据此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鉴于案涉工程发包方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而作为注销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股东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在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时,应提交原件予以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又主张,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加盖的系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印章,不认可报告的效力。但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时,时代今典影院公司系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一审法院在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未举出反证予以推翻上述结算报告的情况下,确认报告中关于案涉工程的金额无误。鉴于上述报告中最终审定的工程款金额为1060745.41元,减去前期已经支付的两笔29.1万元后,案涉尚需支付的工程款为478745.41元。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完美世界放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完美世界放映公司在受让了时代今典影院公司关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在清算报告中承诺未尽事宜由其承担,且未通知乐孚公司即注销了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依据《17.5影院装修施工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时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结算完毕至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金额,据此,一审法院关于分段计息的金额、起算时间与标准无误。鉴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给乐孚公司带来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因此,该部分亦属于应当赔偿的范畴,完美世界反映公司关于应当从公司注销之日起起算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乐孚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就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讼,不存在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在(2019)京0108民初37179号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与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系两个不同主体,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与乐孚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故乐孚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完美世界放映公司主张工程款,属被告主体错误,裁定驳回乐孚公司起诉。由此可知,上述案件仅以程序性问题裁驳回了乐孚的起诉,与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完美世界放映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完美世界放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1元,由北京完美世界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利
审 判 员 陈实
审 判 员 杨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鑫
书 记 员 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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