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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健世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401-104。

法定代表人:樊海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健世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楼****303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上诉人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衔众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健世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世和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衔众信息公司与健世和合公司签订《百姓生殖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合作执行协议》(以下简称《执行协议》),主要约定衔众信息公司提供10个省3000万元项目经费,并负责“互联网+妇幼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移动平台”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和研发等,健世和合公司负责将平台系统纳入百姓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服务包,并负责在项目立项完成后召开启动动员会议等。按照《执行协议》的约定,衔众信息公司应在该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健世和合公司支付首期款600万元,后续款项随项目进展陆续支付,协议中并未有关于健世和合公司需在收到600万元后才开展相关工作的约定。一审诉讼中,健世和合公司称其除向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捐款200万元之外,其余工作没有开展,原因系衔众信息公司未足额付款。本院认为,衔众信息公司虽未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600万元,但在其已支付了500万元的情况下,尚欠100万元是否足以导致项目停滞,衔众信息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执行协议》以及健世和合公司应否返还合同款项,一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另,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执行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一审法院以衔众信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驳回衔众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应予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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