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401-104。
法定代表人:樊海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健世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楼****303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上诉人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衔众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健世和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世和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衔众信息公司与健世和合公司签订《百姓生殖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合作执行协议》(以下简称《执行协议》),主要约定衔众信息公司提供10个省3000万元项目经费,并负责“互联网+妇幼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移动平台”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和研发等,健世和合公司负责将平台系统纳入百姓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服务包,并负责在项目立项完成后召开启动动员会议等。按照《执行协议》的约定,衔众信息公司应在该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健世和合公司支付首期款600万元,后续款项随项目进展陆续支付,协议中并未有关于健世和合公司需在收到600万元后才开展相关工作的约定。一审诉讼中,健世和合公司称其除向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捐款200万元之外,其余工作没有开展,原因系衔众信息公司未足额付款。本院认为,衔众信息公司虽未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600万元,但在其已支付了500万元的情况下,尚欠100万元是否足以导致项目停滞,衔众信息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执行协议》以及健世和合公司应否返还合同款项,一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另,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执行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一审法院以衔众信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驳回衔众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应予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衔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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