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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珊,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中,张某提交了一份其与吕某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分配约定为“男女双方均确认婚内财产在本次离婚协议中不予处置,离婚后由双方另行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虽然张某与吕某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均确认婚内无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上述双方于同一天签署的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在婚内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确认婚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应当理解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不存在争议”有误,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予以进一步审查。此外,婚姻家事纠纷系复合之诉,被告一方可在答辩中提出其主张,无须单独提出反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筱燕

书 记 员  杜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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