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凯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达景东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一巷**/div>
法定代表人:宋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达景东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3月12日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查,该传票已经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收,上诉人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而未出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宏图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文博
书 记 员 柳惠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