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民(已去世),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蝉君汇企业)因与被上诉人邓峰、被上诉人曾民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7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对曾民送达一审判决书,曾民于2020年7月29日去世,公告送达期间尚未届满,故一审程序违法。另,对于曾民的继承人范围以及应否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一并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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