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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邓峰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民(已去世),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蝉君汇企业)因与被上诉人邓峰、被上诉人曾民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7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对曾民送达一审判决书,曾民于2020年7月29日去世,公告送达期间尚未届满,故一审程序违法。另,对于曾民的继承人范围以及应否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一并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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